【問】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企業是否可以選擇采用比例合并法進行合并和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解答】《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應用指南——一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明確:
“……。ㄈ┎荒芸刂频谋投資單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營企業,應當改用權益法核算。”
由于合營企業的特點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即對按合同的約定對企業經濟活動實施共有控制。所以企業對所投資的合營企業不具有“控制”的權力,不符合“控制”的標準,因此,合營企業不能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上市公司對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營企業,應改用權益法核算確認有關投資損益,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進行合并。
假如,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合營的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企業負責有權實施對合營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進行“控制”。則可如《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P589)所述“在合并報表中,對于合營雙方投資50%,結合其他條件確屬于共同控制,不再采用比例合并法;如果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公司章程、協議有關條款,合營一方實質上具有控制權的,控制方應當將其納入合并范圍”。對此,應當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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