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目前不少地方為了GDP業績,違反國家土地法規定,集體土地未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即以出租方式低價招商引資,由于收取租金的是代表集體企業的村委會等經濟組織,導致稅務機關難以征收稅款,因此財稅[2006]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但我們注意到,房產稅并沒有相應的轉移,依然有實際收取租金的單位或個人繳納。也即納稅人依然是代表集體企業的村委會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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