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1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第一條 為提高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加強對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的控制和管理,保障統計數據及時、真實、準確,更好地為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廣播影視系統內從事廣播影視業務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的法人單位,廣播影視系統外從事廣播影視業務活動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及其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
第三條 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制,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國家廣電總局計劃財務司負責對全國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統一管理、監督、檢查。
縣以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廣播影視各統計調查單位及其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應加強對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管理。
(一)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應按照國家廣電總局制定的《全國廣播電視統計制度》,即年報、快報、半年報、月報制度以及專項統計調查要求,確保統計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建立健全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應根據廣播影視業務情況,建立職能部門分口負責,統計部門(或統計主管部門)綜合管理的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地區、本單位領導的監督、檢查。
(三)定期開展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定期對《廣播電視統計報表制度》確定的報表、指標及專項統計調查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健全檢查制度、完善檢查方法。
(四)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初審、復審制度,逐級審核,層層負責,上報的統計數據必須經單位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應加強統計基礎工作,指導并監督本地區、單位內各組織、機構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和原始記錄制度,使統計數據取之有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確保統計資料整理完整、準確,做到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
第六條 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統計機構(或統計主管部門)和統計人員應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認真填報、復核、審核統計數據,各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數據搜集、整理、匯總過程中,應再次對基層數據進行復核、審核,在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的基礎上,經部門、單位法人簽字后按時上報統計報表。
第七條 凡未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致使統計數據出現重大差錯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省級廣播電視(影視)局(廳)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總局計劃財務司報送本地區上一年度統計數據質量管理、監督、檢查情況。各地(市)、縣(市)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在此前將本地區廣播影視統計數據質量管理、監督、檢查情況報送上一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第九條 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