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外[1994]3號
頒布時間:1994-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93)469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向有關部門支付管理費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內稱: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因經營管理的需要,以當地經貿部門或合資、合作中方原行業主管部門為其主管部門,并且每年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向這些部門上交管理費,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向上述有關部門上交管理費的列支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意見,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一、有關部門并未向企業實行提供服務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按超過市場同類服務的合理收費標準向有關部門支付的費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十)款所規定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二、因有關部門實際提供產業咨詢、市場信息、產品供銷等方面的服務,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市場同類服務的正常收費價格向這些部門逐項支付的服務費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請各單位按上述文件精神,并結合滬府辦發(90)11號文和滬稅外(91)85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9冊第1379頁)精神對外商投資企業向有關部門、協會社團支付的各類費用,認真清理,嚴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