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評字[1999]613號
頒布時間:1999-12-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
為規范債權轉歿權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工作,保障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快實施債權轉股權的工作進度,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總理令)、《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關于資產評估立項確認工作的暫行規定》(財評字[1999]90號)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債權轉股權企業審計評估中有關中介機構資格問題的通知》(財債字[1999]20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債權轉股權工作中涉及的資產評估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債轉股企業需要資產評估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實際控股單位)和資產管理公司共同向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的合規性初審,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中央債轉股企業由原企業主管部門(或實際控股單位)和資產管理公司共同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的合規性審核。
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債轉股企業資產評估立項與合規性審核工作中,一定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發現有不符合評估規范的,應要求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和修改,但不得任意調高或壓低資產評估結果。
二、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或實際控股單位)在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委托方與評估機構不得有經濟利益關系,避免關聯評估,保證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三、承辦債轉股企業資產評估工作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完成脫鈞改制工作;
2.注冊資產評估師8名以上。專業助理人員10名以上;
3.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信譽。無不良執業記錄。
對于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在債轉股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其責任;直至取消執業資格。
四、不良貸款采取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和證券化等方式處置,凡涉及產權變動的,其資產評估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抄送: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