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評字[1999]564號
頒布時間:1999-1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解放軍國有資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管理局:
根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評字〔1999〕118號)的有關規定,現對中介組織出資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做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中介組織是指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法人資格的評估、會計、咨詢等相關行業的中介機構。
二、中介組織出資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除必須符合財評字〔1999〕118號文件有關的規定外,還須符合:
(一)由一個符合本規定的法人與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由出資的自然人擔任;
(三)法人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出資總額的30%。
三、經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和資產評估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需有2名以上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
四、分支機構不得和總部在同一城市的市區,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經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分支機構,需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分支機構的有關管理辦法進行工商登記。
六、中介組織出資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均應嚴格按照財評字〔1999〕118號文件規定執業,有違反規定的,按上述文件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