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費[1996]1617號
頒布時間:1996-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維護中介市場正常秩序,現就國有資產評估中房地產評估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產評估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1991]91號令)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二、資產主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開展評估業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審批《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和《資產評估機構職人員名單表》(副本)抄送同級物價部門備案。
三、資產評估收費標準,按照原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625號)規定執行。
資產評估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房地產作為獨立項目評估。房地產作為獨立項目評估,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價格評佑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4]2017號)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地產作為整體資產的一部分,按整體資產一并評估,收費標準按價費字[1992]6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明確標價制度。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隨意簡化工作程序和內容,達不到應有工作標準以及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