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房地交[1996]436號
頒布時間:1996-06-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東新區規土局,各縣規劃(土地)局,各區縣房產局,市房地產估價所,市房地產登記處,市房地產交易所,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安和管理的通知》[滬房地產(95)317號文]已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評估機構登記、備案和資質管理事項。目前經審定,獲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等級的機構已經公布。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主估機構的管理,規定房地產評估,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本市各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各種資產評估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他各類企事業單位經營范圍中凡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無論單獨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或整體資產評估中含有房地產評估的)都應取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并按核定的等級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
二、未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擅自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由市房地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估價業務,并按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各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須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規范的評估方法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佑。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照核定待級的業務范圍承接評估項目。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規范的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的,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從業的,其評估報告(成果)無效。市房地局將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估價業務,限期整頓,拒不改正的,降低或取消其機構資質等級。
四、未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單位所評估的項目或評估不規范的項目,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易,房地產登記發證,房屋拆遷許可等各種手續。
五、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不允許在兩年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中從事估價。房地產估價機構借聘上述專業人員必須訂立聘用合同。
六、原市房管局發放的各類房產估價許可證、各類拆遷估價許可證件,自本文發之日起廢止。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