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房地交[1996]1017號
頒布時間:1996-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東新區規土局,各區(縣)規劃土地局、房地局、房產局,市、區、縣房地產估價所,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建設部 “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建房字(92)第579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地價管理,規范土地估價行為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90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1994]國土[法]字第15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1996]市政府29號令),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房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滬府[1990]第23號)等有關規定,現對房地產價格必須評估的范圍和政府指定評估作以下規定:
一、下列行為房屋、土地必須進行評估: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應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買賣、贈與,以房地產作價入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及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以房地產抵債;
3、應補交土地出讓金及土地收益的行玫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
4、改建或新設股份制有限公司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改建或新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合營者將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的;
7、中外合作經營的中方合作者將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作為使用條件的;
8、房屋拆遷補償或調產;
9、房地產買賣(不包括新建商品房首次買賣)和產權交換(不包括已購公房上市交換);
10、房地產繼承、分析、贈與;
1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評估的事項。
二、下列房地產評估由本市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或市房地局指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予以評估: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涉及國家征收稅費或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房地產買賣、租賃、贈與和拆遷補償。
3、仲裁或訴訟中的房地產價值評估。
4、其他由政府,司法機關指定的房地產評佑。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