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監[1995]2號
頒布時間:1995-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關于對保稅油庫儲存的進境成品油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國際民用航空器的進境成品油的管理,經商國家計委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稅倉庫是經海關核準存放入境后還未辦理進口報關、納稅手續的貨物的場所,因此,對保稅油庫所儲存的進境成品油不納入配額許可證管理,由海關按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保稅監管。進境成品油提離保稅倉庫時,根據貨主或其代理人的申報履行直達查驗手續,對以任何貿易方式轉為進口的成品油,海關嚴格憑有效進口配額許可證驗放。
二、對保稅油庫儲存的進境成品油,如申報轉口復運出境或供應給國際航行船舶、國際民用航空器用于國際運輸的,仍按現行規定免證免稅驗放。
三、為加強對進口成品油的宏觀監控,各地海關對申請存入保稅油庫的進境成品油要從嚴審核,并加強對油庫的實地監管和巡視,必要時,可實行駐庫監管。
四、今后各地海關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保稅油庫,如確需增加的,一律報海關總署統一審批。對原審批設立的保稅油庫,各關應于1995年1月底以前報總署監管司備案。
對在此以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準。請各關遵照本文規定切實做好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