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發[1993]66號
頒布時間:1993-1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行業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發展十分迅速,特別是1991年11月國務院91號令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國務院91號令”)后,使我國的資產評估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據統計,1989年至1992年,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完成資產評估確認16800多項,評估前賬面價值1426.7億元,評估后價值為2222.4億元,平均升值率55.8%,為國家增加了近800億元的國有資產權益,減少了國有資產在產權變動中的流失。
但是,自去年以來一些部門和地方不按照“國務院91號令”的規定,自行制定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擅自審批資產評估資格,以行業或系統層層設置評估機構,自行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給我國剛剛建立起來的資產評估管理體系造成了混亂;許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產權變動中不經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也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使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出現了混亂局面。
為了加強全國資產評估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務院91號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特重申下列原則和規定: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聯營、出售、租賃,股份經營,中外合資、企業清算等產權變動行為時,必須依照“國務院91號令”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以確認后的評估價值作為產權變動或投資折股的依據。
凡是國有資產在產權變動中未按“國務院91號令”規定評估,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堅決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2.資產評估工作必須遵循“國務院91號令”規定的工作程序,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資產評估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資產評估結果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凡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一律無效。
3.生產經營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的評估必須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范圍。國有企業和其他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產權變動中,需對已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時,應連同占有的其他準備作價或折股的資產統一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統一組織評估;并將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價值評估結果納入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結果之中,一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確認。不得將企業整體資產人為地分解開來,分別在幾個部門立項,單獨組織評估,并由幾個部門分別審核確認。這種做法既違反了“國務院91號令”的有關規定,破壞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統一性,割裂了企業整體資產,又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對此應堅決加以制止和糾正。
4.根據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要依法通過資格認定”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的要求,資產評估操作必須由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社會公證性中介機構來進行;擬股票上市企業的資產評估應由取得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
社會中介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并頒發資格證書。證券業務資格,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初審并推薦,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審批,并頒發資格證書。
未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所進行的資產評估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其評估結果,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一律不予確認。
5.“國務院91號令”是目前我國資產評估方面唯一的國家級法規,任何部門和地方頒發的涉及資產評估內容的有關文件,均不得違反“國務院91號令”的規定;對個別部門和地方已發布的與“國務院91號令”不符的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堅持以“國務院91號令”為準則,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可參照山西省和山東省的做法提請政府堅決予以糾正,盡快扭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的混亂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