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發布后,在執行過程中,對進口用于加工出口產品的消耗性材料能否享受進料加工優惠問題,各關對文件理解不同,掌握不盡一致。為正確執行文件精神,特明確如下:
一、對隨進料加工原材料一同進口,直接用于進料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過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數量合理的石墨電極、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滌劑、催化劑、觸煤劑等化學物品,按進料加工有關規定予以備案,進口時按比例征稅,按核定的耗用量進行監管核銷。
二、對單獨進口,用于加工出口產品的消耗性材料。如染化料、洗滌劑、催化劑、觸媒劑等化學物品,可按進料加工予以備案,進口時按比例征稅。但其加工產品屬于海關應征出口稅的商品,因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國內生產的,產品仍按規定征收出口稅。
三、對單獨進口用于加工出口產品的消耗性材料,如石墨電極、石油焦、煤等,由于其本身在加工過程中只起加熱等一般作用,只能作為一般貿易進口物品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