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0-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1)為了確切反映職工的工資水平,縮小由于人數與工資范圍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別起見,特將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企業工資附加費)、企業營業外支出或預算單位職工福利費和差額補助費中支付的醫務人員工資、職工生活福利設施機構人員工資和六個月以上病傷假人員工資,亦包括在工資總額中。
(2)報告期(月、季、年)的工資總額,均按實發數計算,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仍統計在應發月的工資總額中。如因補發調整工資,影響當月工資總額變動較大時,應在統計表中加注說明。
(3)根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原勞動部等七個單位《關于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報告實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聯合通知》中的規定,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高溫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保健食品待遇,改為由勞動保護費支出,故此項費用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但除上述指定的五類工種以外,以其他各種名義發放的保健津貼,均應列入工資總額中。
(4)為了全面地反映職工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的變化情況,更好地研究居民購買力,工資總額應包括由各種經費〔包括由企業基金或企業利潤留成(企業獎勵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從本單位增收節支的收益,節約或者回收價值以及上級撥付的經費等〕中開支的各種經常性與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競賽獎、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個人支付的獎金等,但由國家科委頒發的發明獎,由采用單位支付的技術改進獎,因受獎面小、獎金數額較大,為避免影響職工工資水平,由支付單位另行統計,列入“發給個人的其他勞動報酬”。
計劃生育補貼,因不屬于勞動報酬,故不作工資統計,應列入勞保福利費用總額中。
(5)講課費、稿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如委托外單位人員進行商品裝璜造型設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勞動報酬,但因并非完全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不包括在支付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中,應由支付單位另行統計,列入“發給個人的其他勞動報酬”中。
(6)通勤津貼(上下班交通費),一般系因職工宿舍離工作場所較遠,職工上下班來往不便而發給的津貼,其性質屬于改善工作條件,因此,不論直接發給津貼補助,或由企、事業、機關以車接送或代購車船票等,均不列入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