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發[2008]5號
頒布時間:2008-07-24 09:39:53.000 發文單位:通化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駐通國省屬企事業單位:
《通化市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通化市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有效地配置小型汽車號牌使用資源,使小型汽車號牌管理進一步規范化、公開化和社會化,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字〔2004〕53號)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的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拍賣機構,委托銀行收取號牌拍賣價款,對競價所得和有償選取號牌資金進行監管。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提供競價的小型汽車號牌,按規定為買受人辦理車輛登記。
市公安局對以提取的用于競價發放的小型汽車號牌全部予以鎖控。
市監察局對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條 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財政局確認的拍賣機構按規定的拍賣程序和拍賣方式依法進行拍賣。
第五條 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活動原則上每月1次。本市已經購買或者擬購買小型汽車(不含出租車)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競買人。行政事業單位不得用財政性資金參與小型汽車號牌競拍。
第六條 通過拍賣取得號牌的買受人,必須在6個月內持《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結果確認書》、號牌競價交款收據及辦理車輛登記的相關手續,按規定辦理車輛登記。
第七條 通過競拍取得的號牌不得非法變更所有人。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不需要通過競價方式取得小型汽車號牌的,可以在市交警支隊公布的非拍賣號牌中隨機選取小型汽車號牌。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非拍賣號牌中特選自己所需號牌的,市交警支隊應按照市財政局核定的小型汽車號牌有償使用標準辦理;在選取號牌規定期限內,同一號牌被兩人以上選用的,以小型汽車號牌有償使用標準為競標底價,按拍賣程序發放。
第十條 在已發放使用的號牌中,屬于競拍號牌范圍內的號牌,在辦理車輛轉移業務時,由市交警支隊將號牌收回,統一參加競拍。
第十一條 小型汽車號牌競拍所得資金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原則上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維護。
第十二條 對在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監察機關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