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2007-04-03 10:12:1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一、第二條修改為“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貫徹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依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內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修改為“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四、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五、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和完成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免于入學、延緩入學或者中途休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款中的“使15至44周歲文盲、半文盲婦女盡快脫盲”修改為“使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盡快脫盲,提高婦女受教育程度”。
六、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因企業破產或者轉換經營機制失業的女職工,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鼓勵和幫助她們參加技能培訓,促進其再就業。”
七、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條文中的“也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修改為“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八、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與女職工平等協商簽訂特殊權益保障專項集體合同,制定勞動保護措施,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保障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以任何形式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權利;不得以年齡和性別等為由裁減女職工”。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九、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并創造條件,使孕產婦特別是邊遠貧困山區、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住院分娩。醫療衛生部門應當為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婦女提供消毒接生。醫療保健機構要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服務,預防、治療常見的婦科病,提高婦科疾病普查率、治療率。”
十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十二、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涉、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為子女或者被監護人訂立婚約。”
“禁止干涉離婚、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夫妻離婚后,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無理糾纏、尋釁滋事。違者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刪去第三十一條。
十五、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末尾一句“要求重新處理”修改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內容為“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十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