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辦發[2007]2號
頒布時間:2007-01-08 14:00:29.000 發文單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六盤水市市級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六盤水市市級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非稅收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使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二)專項收入:包括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和公路運輸管理費收入等。
(三)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財政專項資金。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使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五)罰沒收入: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源(資產)通過出租、出售、出讓、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義取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和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收取的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本級非稅收入的管理工作,依法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的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 非稅收入按綜合預算原則統一納入部門預算。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執行,不得隨意改變。
(一)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繳入市級金庫。支出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的使用范圍納入部門預算。
(二)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市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第五條 納入預算外管理的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形式。
(一)單位利用國有資源(資產)出租取得的收入(不含稅金、土地收益金等),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出租收入和場地出租收入。
(二)單位和職工將國有資源(資產)改造、建造后出租取得的收入,按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并經財政部門審定后確定的單位和職工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主要包括利用辦公樓改建成門面出租取得的收入和利用國有土地集資修建門面出租取得的收入。
(三)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投資取得的國有資源(資產)經營收入,按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并經財政部門審定后確定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收入:
1.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聯建收入。如單位出土地、合作方出資金共同修建、共同經營取得的收入等。
2.利用無形資產出讓、轉讓取得的收入。如學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合辦學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如特許經營權、新聞出版或廣播影視單位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等。
第六條 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生活污水處理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學雜費外,可按以下規定比例用于事業發展、職工福利和職工獎勵,納入部門預算。
(一) 執收單位按本年計劃完成的收入(不含直接成本、工本費等),分別按以下規定比例用于事業發展、職工工資福利和職工獎勵:
1.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比例為6:2:2;
2.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比例為7:2:1;
3.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比例為8:1:1.
(二)執收單位比本年計劃超收的收入(不含直接成本、工本費等),分別按以下規定比例用于事業發展、職工工資福利和職工獎勵:
1.超收收入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比例為5:2.5:2.5;
2.超收收入在1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比例為6:2:2;
3.超收收入在50萬元以上,比例為7:2:1.
(三)執收單位應嚴格按部門預算確定的支出范圍使用,納入預算外管理的按上述標準(本年計劃及超收)用于職工獎勵的部分不能超過年人均5000元。
(四)執收單位應嚴格執行部門預算,應收盡收。無政策性減收因素沒有完成收入任務的,納入預算管理的下一年度減少相應的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外管理的下一年度不允許計提職工工資福利和職工獎勵。
第七條 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檢查處理決定。
執收單位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理,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阻撓、拖延,并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到財政部門領購統一監制的財政票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和檢查等制度,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條 執收單位必須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依照規定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收取非稅收入,并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違反規定的,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市級原有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后如國家或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特區、區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