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署通[2007]17號
頒布時間:2007-03-16 13:56:23.000 發文單位:畢節地區行政公署
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畢節地區土地出讓收益償付國有金融機構貸款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畢節地區土地出讓收益償付國有金融機構貸款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證我區以土地出讓收益償付國有金融機構貸款,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收益是指為償還國有金融機構大額貸款設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全部收入;土地出讓價款及土地出讓政府凈收益按《畢節地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畢署通〔2007〕15號)規定辦理。
二、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當地土地收購、儲備、整理的唯一機構,負責管理土地出讓收益。各縣(市)應根據當年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情況,逐宗委托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公開掛牌、招標、拍賣。未經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不能承接各相關機構的土地入市交易。
三、凡指為償還國有金融機構大額貸款設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出讓成交后,應將土地出讓的總價款(不含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費及相關稅費),直接繳入各級財政局在國有金融機構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土地出讓金歸集賬戶。
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土地受讓方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合同和土地供應補償費合同,將繳入歸集賬戶的土地出讓金分為土地收購補償費(含前期土地整治費)和凈收益兩個部分,其中凈收益按土地凈收益的30%劃入代表各級政府舉債的發展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國有金融機構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借債賬戶。
凡需使用國有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于建設項目的,應將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出讓總價款直接繳入各級財政局在國有金融機構指定的商業開設的土地出讓金歸集賬戶。
四、土地出讓的成本構成:
(一)土地權屬、地類、地籍的前期調查和土地現狀評估工作經費;
(二)測圖和購圖費用;
(三)規劃設計費用;
(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五)土地平整和配套費用;
(六)納入儲備地塊的日常管理費用;
(七)相關稅費;
(八)按國家和各級政府規定收取的其他費用。
五、本辦法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扣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用途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償還國有金融機構貸款本息。
六、各級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出讓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審計部門定期審計。
建立土地出讓金使用情況通報例會制度。地、縣(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已實施借貸的國有金融機構等部門每月舉行一次專題會議,通報有關土地交易、土地出讓金歸集、劃轉、返還、使用等情況,研究加強管理措施。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至建設投資公司與國有金融機構簽訂的相關貸款合同履行完畢之日失效。
八、本辦法由畢節地區財政局、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