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頒布時間:2006-12-04 11:05:40.000 發文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慕德貴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和《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由審計機關負責并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審計局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授權縣、區(市)審計機關審計,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審計縣、區(市)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同一審計事項一般不得重復審計。
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對投資比例大或者擁有控制權的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
對審計管轄范圍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爭議各方共同的上一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權。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轄歸屬與項目法人的審計管轄一致。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下同)是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預算(概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可以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采取階段審計、跟蹤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本級政府建設項目必須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后,項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關部門和單位才能進行竣工驗收。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抄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在項目立項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立項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法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的編制,然后及時書面向審計機關提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對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結束后30日內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條 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在接到建設項目法人提交的立項文件、其他有關資料和竣工決算申請后,對資料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采取審計機關審計或者按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規定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的方式實施審計。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的費用,列入審計機關部門預算專項經費。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門有內審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被審計單位要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執行建設程序情況;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監理制等制度的情況;
(三)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設置和落實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二)資金來源及保證程度;
(三)建筑安裝工程、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核算是否正確,費用分攤是否合理,其他投資是否真實、合法,稅費計繳是否正確、足額;
(四)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六)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七)竣工決算情況;
(八)投資效益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未實施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報酬。
審計機關應當對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聘請人員進行工作上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對因過錯、過失給審計事項造成危害的聘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利用有關專門機構的工作成果。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下列與審計內容相關的情況,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一)違反規劃、國土資源管理、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違反國家規定亂攤派或亂收費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由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核對稿,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并于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核對意見書面反饋給審計機關,逾期不反饋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后,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的違法違規事項,應當出具審計決定書。
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處理的事項,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執行。不執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預算,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會中介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失實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按照審計程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新審計。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