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頒布時間:2006-04-21 17:03:06.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遵義市農村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并經市委同意,現予發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義市農村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部分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
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工作。
第四條 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獎勵費,并從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月起,每月發給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
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主動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另一次性給予10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五條 對符合本款第(一)、(二)項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夫妻,給予每人每年300元的生產扶助金;符合本款第(三)、(四)項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夫妻,給予每人每年500元的生產扶助金。
(一)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從年滿5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自愿放棄生育并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年滿4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三)扶貧一類重點鄉(鎮)中的獨子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從年滿4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四)扶貧一類重點鄉(鎮)中的獨女戶的夫妻,從年滿3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生產扶助金由市級承擔20%,縣級承擔80%.
獎勵扶助對象年滿60周歲后,不再發放生產扶助金,統一按國家獎勵扶助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獨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子女,參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專院校)統招錄取入學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別獎勵3000元和2000元助學金。
第七條 對二女戶主動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給予一次性300元以上獎勵。
第八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避孕藥具和生殖健康體檢。
第九條 對獨女戶、二女絕育戶的子女參加中考,在市內學校錄取時給予加10分照顧,參加高考錄取時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獨生子女戶家庭的子女,在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和應聘企事業單位員工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成員,免費參加政府主辦的專項技術培訓,并優先安排生產扶持項目和資金。
第十二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本縣、區(市)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請貸款(2000元以內)貼息補助。
第十三條 對獨生子女戶的未婚成年子女,因殘疾或重大疾病經鑒定不能正常生產、生活的,給予每人每年1200元生活補助。
第十四條 對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補助。
第十五條 對已婚育齡婦女自覺落實出生缺陷干預措施后,所生嬰兒經鑒定確有缺陷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補助。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居住的房屋屬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積少于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核準后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補助。
第十七條 獨子戶和二女戶的夫妻,從年滿60周歲的當年起,每人每年領取獎勵扶助金600元。
獎勵扶助金由市級以上承擔94%、縣級承擔6%.
第十八條 獨女戶的夫妻,從年滿60周歲的當年起,每人每年領取獎勵扶助金1200元。
獎勵扶助金由市級以上承擔47%、縣級承擔53%.
第十九條 對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超過2000元的部分,給予50%的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5000元。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戶的未婚子女,每年繳納的農村合作醫療費由縣、區(市)人民政府全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經醫療技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給予無償治療;對家庭生活貧困的,給予重點幫扶,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二十二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扶助的家庭及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再生育的,收回已領取的全部獎勵費和扶助金;違法生育的,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扶助金,除有規定由市級以上承擔的以外,其余部分由縣級承擔。資金來源:
(一)國家和省級補助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專項資金;
(二)市、縣兩級每年預算安排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專項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要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逐級審核、確認,張榜公布,接受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子女,是指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子女。
獨生子女戶(獨子戶、獨女戶),是指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二女絕育戶,是指符合《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女孩,并采取絕育措施的家庭。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