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06-07 13:03:01.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工作責任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抓好落實。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六盤水市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工作責任制度
一、總 則
(一)為了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市經濟建設持續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三)本制度所稱單位是指市直有關工作部門、省屬駐市國有大中型企業。
(四)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組織對單位所轄范圍內重大地質災害緊急險情巡查、監測與處置;參與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關的各項行動;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
(五)按照《六盤水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規定和分工,參加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二、責 任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相關責任單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地質災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查明地質災害特性及制定應急治理措施;會同市氣象局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險情應急調查,提出搶險救災措施建議;負責組織對市內重大地質災害點治理工程立項、申報、竣工驗收并指定單位對治理工程負責管理和維護;負責組織專家對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認定,牽頭查處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事故,并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培訓。
(二)市鄉鎮企業局:負責督促對鄉鎮非煤礦山、采石場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并采取措施處理。
(三)市建設局:負責督促對危及建設行業、風景名勝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并采取措施處理;在參加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和組織審查總體規劃、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應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
(四)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對危及全市公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治理;督促公路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在組織進行公路交通規劃及交通設計、建設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是否充分考慮和利用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并負責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工作中。
(五)市水利局:負責督促對危及水利部門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山塘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在組織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建設中,督促項目業主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落實相應處理方案,并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和后評價工作中。
(六)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協同有關單位做好災民的轉移。
(七)市煤炭局:負責督促各鄉(鎮)煤炭礦山企業對危及村寨、地面附屬設施及自身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負責督促各鄉(鎮)煤炭礦山企業對礦山建設和采煤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督促采煤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并對災害進行治理或對受災人進行搬遷。
(八)市教育局:負責督促各大、中、小學校對危及學校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學校對學校建設中人為引發地質災害進行治理;配合職能部門督促對其他建設活動引發危害學校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九)市旅游局:負責督促市內旅游景區管理單位對危及旅游設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治理。
(十)市民政局:指導協助縣、鄉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協助各鄉(鎮)政府做好由于自然因素所引發地質災害受災農戶的搬遷工作。
(十一)市財政局:負責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安排撥付市級地質災害治理配套資金。
(十二)市氣象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及時提供降雨趨勢預報分析資料。
(十三)成都鐵路局六盤水工務段、車務段,水紅公司:負責組織對危及鐵路沿線、車站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治理;督促鐵路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
(十四)六枝工礦(集團)公司、盤江煤電(集團)公司、水城礦業(集團)公司:負責督促所轄煤礦企業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和監測,負責督促所屬煤礦對采煤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督促采煤活動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負責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或對受災對象承擔責任。
三、附 則
本責任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