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發[2006]15號
頒布時間:2006-04-14 13:50:42.000 發文單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駐市中央、省屬企業:
《六盤水市中心城規劃區垃圾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六盤水市中心城規劃區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鎮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棄置,由城市衛生管理責任單位組織清運到垃圾填埋場。
第三條 本辦法在市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具體范圍:東起雙水,西至德塢沙子坡,南到柏楊坡窯上及南編組站南側一線,北抵水鋼石灰石礦至大丫口和月照鄉政府。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要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不得在街道、公共場所堆放垃圾,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
(二)不得將垃圾、廢水污染人行道、車行道、綠化地、河道。
(三)不得在市區露天場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
(四)不得從建筑物內、車輛內向外拋撒垃圾。
(五)不得侵占、破壞、擅自拆除或封閉垃圾設施和阻撓垃圾設施的設置、建設。
(六)水果、飲食攤點要自備垃圾袋,收集所產生的垃圾,袋裝置于垃圾容器。
(七)舉辦戶外活動,組織單位負責場所活動產生的垃圾清理。
第五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沿街單位、經營場所裝卸貨物,要自行清除遺留的垃圾;公交車輛要將車內垃圾裝袋置于垃圾容器內,不得將車內垃圾掃入街道及公共場所。
第七條 道路開挖或建設工地妨礙清運生活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與垃圾清運作業單位協商,保證生活垃圾的清運。
第八條 城市公共廁所、單位廁所、住宅樓化糞池的糞便,統一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清運,并由產權人繳納清運處理費。
第九條 生活垃圾實行袋裝管理,由鐘山區政府、鐘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水城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一)機關、學校、社會團體、廠礦企業、居民住宅區、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辦公樓、商場和各類市場,都要配套建設垃圾堆放中轉設施或自設垃圾容器。
(二)生活垃圾袋裝收集設施配置、改造、更換、維護的責任單位:
1.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行負責;
2.居民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3.城市道路兩旁、機關辦公場所由區、縣政府負責;
4.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寫字樓、商場和各類市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袋裝生活垃圾置放和清運:
1.單位、工商戶、居民、住宅小區公共部位所產生的生活垃圾要袋裝扎口,集中置放。
2.置放垃圾時間為每日19時至24時;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次日8時前清運完畢,日產日清。
(四)垃圾袋裝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1.在市中心城規劃區拒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
2.在袋裝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險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及液體垃圾;
3.使用破損袋致使垃圾外泄,故意損壞已置放的垃圾袋;
4.擅自啟用已被封閉的生活垃圾通道。
第十條 醫院、衛生院、診所等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垃圾必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的專業單位統一處置。醫療垃圾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科研單位、生物制品廠、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廢棄物和動物遺體、廢棄的放射性物質等,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嚴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遺棄,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從事垃圾清運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專用密閉的垃圾運輸車輛、有相應的從業人員和相應的清運能力,參與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的招投標獲得經營權。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理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無主建筑垃圾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運。
(一)在市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要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簽訂環境衛生協議,并落實清運單位。
(二)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封閉或者采取覆蓋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傾倒在指定地點。
(三)建筑垃圾不得與其它種類的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建筑垃圾倒入各類生活垃圾容器內。
(四)城市道路兩側施工工地要設置圍欄,硬化出入口,不能讓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五)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在15天內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并經城市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三條 市民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遵守社會公德,自覺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并按照《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鎮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城市垃圾的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市相關部門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鐘山區、鐘山經濟開發區、水城縣及各大企業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垃圾的收集、清運、管理。責任不清和跨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協調確定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3日發布的《六盤水市城區垃圾管理辦法》(市府辦發(2003)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