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發[2006]32號
頒布時間:2006-03-27 13:02:26.000 發文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市規劃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關于中心區主、次干、主要出城口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整治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關于中心區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整治工作方案
針對部分戶外廣告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發布以及近期我市存在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設置不規范、破舊、殘缺、有礙瞻觀、影響城市景觀等突出問題,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由市、區有關部門對中心城區主次干道、主要入城口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宣傳欄和門頭設施進行一次專項整治,通過集中整治,基本達到各類戶外廣告整潔、亮麗,牌匾標識規范、有序,努力營造和諧優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進一步提高城市品位。為確保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
一、整治時間
2006年4月1日至8月30日。
二、整治范圍和對象
中心城區(云巖、南明、小河區)主、次干道及四個出城口(東出口、西出口、花溪大道、貴黃公路)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宣傳欄及門頭設施。
三、整治內容
(一)未辦理規劃設置手續的戶外廣告、標牌和宣傳欄,責令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強制拆除;
(二)經規劃批準但未按規劃審批要求設置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標牌和宣傳欄,責令限期(30日內)進行整改,整改不力,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強制拆除;
(三)破舊、殘缺、倒斜,板面褪色、漏字、錯字、不規范用字,燈光顯示不全等有礙瞻觀、影響市容市貌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門頭設施,責令限期(30日內)進行整改,整改不力,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強制拆除。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成立“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市規劃局、工商局、市委宣傳部、公安局、市法制辦、語委會和各相關區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此次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從相關責任單位抽調。云巖、南明、小河區政府分別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完成明確的工作任務。
五、職責分工
本次整治按照市、區分級負責,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指揮和協調,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及市委宣傳部、市法制辦、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語委會,按各自職能和職責密切配合開展工作,云巖、南明、小河區政府按市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相關整治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
1、負責貴陽市戶外廣告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整治工作,收集整治工作相關信息,定期編發工作簡報。
2、具體負責實施18條主干道(即中華路、中山路、延安路、遵義路、北京路、瑞金路、濱河路、花溪大道北段、貴開路、寶山路、浣沙路、棗山路、都司路、新華路、神奇路、市南路、沙沖路、解放路)及四個出城口(東出口、西出口、花溪大道、貴黃公路)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的摸底調查、督促整改規范設置和依法拆除等工作。
(二)市規劃局
負責提供18條主干道、四個出城口的戶外廣告審批情況,對涉及整改和強制拆除廣告依法按規劃要求進行認定。
(三)市工商局
負責依照相關法規整治活動中涉及的廣告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定。
(四)市法制辦
負責收集、整理和提供整治工作的相關法律依據,并對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市委宣傳部
1、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省市新聞單位對整治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
2、負責市委宣傳部所屬的公益廣告整治工作。
(六)市公安局
1、負責整治行動中突發事件的處置,做好執法保障工作;
2、負責協調消防部門提供高空作業的特種車輛,支持配合強制拆除工作。
(七)市教育局(語委會辦公室)
負責指導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語言文字的規范。
(八)市財政局
負責做好專項整治工作的經費保障工作。
(九)云巖、南明、小河區政府
1、配合市有關部門對中心城區18條主干道和4個出城口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的整治工作。
2、負責組織區城管等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除市綜合執法局負責的地段以外)主、次干道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摸底調查和督促整治和依法拆除工作。
六、實施步驟
(一)宣傳動員和普查階段(4月1日—4月20日)。市法制辦會同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擬定《關于開展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宣傳欄整治的通告》并向全市正式發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約見新聞媒體詳盡說明,組織各新聞媒體對此次整治工作進行正面輿論宣傳引導;市和各區按職責分工組織對中心城區主、次干道、四個出城口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宣傳欄及門頭設置情況進行詳細摸底調查和登記建檔工作。
(二)制定整改方案或自行整改階段(4月20日—6月20日)。由市、區按分工根據調查的情況,就每條路、每一處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宣傳欄和門頭設施逐塊提出具體處置意見。凡依法認定須拆除的,由市、區綜合執法部門向設置單位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需進行整改的,由市、區綜合執法部門提出整改內容、要求,向設置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三)依法拆除階段(7月1日—8月15日)。依據相關法規和市政府關于集中整治的決定,由市和各區按照職責分工,對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但未自行拆除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但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宣傳欄及門頭設施組織強制拆除。
(四)驗收和規范管理階段(8月15日—8月30日)。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組織相關部門和區按照整治標準和要求逐一檢查驗收,整治工作達不到要求,由責任單位(區)負責督促實施,直至驗收合格。市政府法制辦、市規劃局、城市綜合執法局、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研究擬定進一步理順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宣傳欄及門頭設施設置審批和規范管理的相關規定措施,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市城市綜合執法局
市規劃管理局
市工商管理局
二OO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