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府[2005]64號
頒布時間:2005-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c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根據《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現將《憑營業執照申辦行政許可的項目》(見附件)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在海南經濟特區投資者可以先登記注冊企業法人,后申辦其他行政許可項目,企業法人憑營業執照和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開展經營活動;但申請設立金融、保險業的企業法人和發行個人股的股份制企業法人,仍按國家規定辦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需要由其他機關許可的項目,應當在核發的營業執照上提示企業凡涉及行政許可的項目需憑許可證經營。需要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許可的項目,依照省政府公布的項目規定執行;需要由國務院各部委或市、縣政府有關部門許可的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省政府1997年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行專項審批和許可證管理的行業或項目的通知》(瓊府[1997]15號)同時廢止。
附件:憑營業執照申辦行政許可的項目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