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政發[2001]141號
頒布時間:2001-09-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捐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獎勵
第四章 附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一年九月八日銀川市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管理辦法(經2001年8月3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護捐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結合我市城市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照《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自愿無償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義務或為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捐助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是指下列非營利性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
(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設施建設;
(二)城市道路、生態及城市綠化、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三)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建設。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個人為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的資金,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資產。境外人員捐助的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資金,由市外事僑務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
第五條 積極鼓勵和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工作。對自愿無償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義務或在捐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捐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銀川市計劃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并協調落實捐助項目的實施工作;處理捐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審議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事宜;辦理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捐助資金在市財政局指定的開戶銀行或專柜辦理受理手續,并向捐助單位、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第八條 捐助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及捐助資金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亦不得以本部門為受益對象。
第九條 捐助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項目及捐助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挪用、侵占捐助資金或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捐助項目、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應退還所用,并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調查并追究責任。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頒發紀念證或表彰證書:
(一)無償為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編制的獲得國家、自治區獎勵的項目建設方案和設計、主創人員;
(二)為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資金10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2000元以上的個人;
(三)同損害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的涉嫌犯罪行為作斗爭和對保護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做出突出成績,受到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捐助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資金5000元以上的個人,授予《光榮證書》。
第十三條 捐助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資金20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20000元以上的個人,予以在其捐助之項目建設紀念碑中題名留念。捐資個人的獨生子女可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自主擇校。
第十四條 捐助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資金30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50萬元以上的個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準予其捐助建設之項目的提名權,并載入《銀川年鑒》。
第十五條 獲得《光榮證書》資格者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地人員,因工作或生活需要,申請遷入市區的,予以優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市公安局憑《光榮證書》和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捐助收據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十六條 外市、縣單位在市區建立生活區并居住生活的職工家屬,個人捐助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資金2000元以上者,經市人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予以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