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建住房[2005]160號
頒布時間:2005-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建設廳
各市、縣、自治縣建設(建環)局,三亞市房產局,??谑?、洋浦開發區拆遷辦公室: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城鎮房屋拆遷聽證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鎮房屋拆遷聽證文書格式參照文本(14種)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海南省城鎮房屋拆遷聽證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房屋拆遷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的意見,保證其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拆遷當事人是指房屋拆遷許可、拆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強制拆遷所涉及的拆遷人、被拆遷人以及房屋承租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ㄒ唬┰诰幹瞥擎偡课莶疬w年度計劃過程中,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拆遷項目;
?。ǘ┰陬C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項目;
(三)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面積比例超過20%的,或者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達200戶以上(少數民族50戶以上)拆遷項目,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ㄋ模┰谏暾埿姓娭撇疬w前,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聽證;
聽證時間不計入有關時限。
第五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包括申請人、拆遷當事人、審查申請的工作人員、拆遷單位、評估機構以及聽證代表等相關單位及人員。聽證代表可由管理部門邀請人大、政協以及社區等具有社會公信的代表組成。參加聽證的聽證代表一般為3人以上單數。
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代理權限。
第六條 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10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七條 聽證設主持人1名,聽證員1至3名,記錄員1名。主持人由管理部門指定,聽證員和記錄員由主持人指定。記錄員負責聽證記錄工作。
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與拆遷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八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犠C員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
(二)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紀律、聽證的組成人員,告知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ㄈ彶槁犠C申請的工作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ㄋ模┥暾埲撕筒疬w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并進行質詢和申辯;
?。ㄎ澹┎疬w單位、評估機構等相關單位陳述意見;
(六)聽證代表進行質詢,發表意見;
?。ㄆ撸┳詈箨愂觯?/p>
?。ò耍┲鞒秩诵悸犠C結束。
第九條 申請人或者拆遷當事人一方無故缺席聽證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不影響聽證進行。
第十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犠C事由;
?。ǘ┡e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ㄋ模┲鞒秩?、聽證員、記錄員以及聽證代表的姓名;
?。ㄎ澹彶槁犠C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拆遷當事人、拆遷單位以及評估機構等相關單位的陳述、質證和申辯的內容;
?。┞犠C代表的意見;
?。ㄆ撸┢渌枰d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聽證結束后,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ㄒ唬┮虿豢煽沽Φ氖掠芍率孤犠C無法按期舉行的;
?。ǘ┊斒氯松暾堁悠?,有正當理由的;
?。ㄈ┛梢匝悠诘钠渌樾?。
延期聽證的,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ㄒ唬┞犠C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ǘ┥暾埪犠C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ㄈ斨兄孤犠C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十四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由管理部門決定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ㄒ唬┯袡嗌暾埪犠C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ǘ┯袡嗌暾埪犠C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ㄈ┊斒氯嗽诼犠C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后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ㄎ澹┬枰K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決定。
第十七條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由管理部門承擔,列入管理部門預算;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由管理部門給予保障。聽證事項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主管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管理部門不得向聽證參加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本規定,不履行法定告知聽證義務、不舉行依法或依申請應當舉行的聽證,以及組織聽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根據2005年5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城鎮房屋拆遷信訪事項進行聽證會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