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政辦發(fā)[2005]21號
頒布時間:2005-08-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公共資產處置和核銷公示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長沙市公共資產處置和核銷公示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為,防范行政審批風險,杜絕暗箱操作,增強社會監(jiān)督力度,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共資產,是指市屬行政事業(yè)單位為履行工作職責、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而占用的資產和政府投資建造并已竣工結算的公用(公益)性設施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共資源、無形資產的統(tǒng)稱,包括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綜合性資產以及政府的各類投資基金和城市資源。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共資產的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含股(債)權]、事業(yè)單位因改制所涉及的資產處置、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等方式。資產核銷包括報廢、報損資產和有賬無物銷賬等形式。
三、公共資產的處置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狀況、處置依據、處置原因、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情況;公共資產的核銷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核銷資產金額、核銷原因、核銷依據、殘值估算、監(jiān)管單位等情況。
四、公共資產在處置或核銷前,必須在本單位和主管部門公示欄中予以公示,并到市財政局確定的公示場所進行掛牌公示,同時在《長沙晚報》上予以公告。
五、公示時間,從正式公布之日起為期10個工作日。
六、公示程序:
?。ㄒ唬┵Y產占用或持有的單位持批文和相關資料到市財政局領取第三條規(guī)定內容的表格,填報并經市財政局初審;
(二)資產占用單位向公示場所提出申請公示報告;
?。ㄈ┯晒緢鏊綊炫乒?;
(四)公示場所在10個工作日內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見和信息;
(五)公示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由公示場所出具《公共資產處置(或核銷)掛牌公示意見函》并送達市財政局。
七、公示服務費用標準參照《長沙市企業(yè)改革改制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改制企業(yè)資產處置公示實施辦法》(長企改[2003]47號),直接從資產處置收入中扣除。
八、采用公開拍賣、招標投標方式處置公共資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
九、處置和核銷特殊性資產有相關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的掛牌公示操作規(guī)程按長沙市產權交易中心制定的《長沙市產權交易方式確定及掛牌公示操作規(guī)程》(長產交綜字[2003]第18號)執(zhí)行。改制企業(yè)的資產處置公示按《長沙市企業(yè)改革改制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改制企業(yè)資產處置公示實施辦法》( 長企改[2003]47號)執(zhí)行。
十一、本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長沙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公示表(略)
2、長沙市公共資產核銷公示匯總表(表1-表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