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07-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過的法釋[1998]9號《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和辦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實際,現將我省挪用公款罪數額認定的標準規定如下,望遵照執行。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人民幣十五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二、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幣七千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人民幣七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四、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以上規定執行中有何問題,望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