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2004]57號
頒布時間:2004-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0號)和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繼續深入扎實地做好我區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現將《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0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集中半年左右時間,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宏觀調控、實現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去年國務院部署開展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的延續和深化。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在正在進行的清理開發區、治理整頓土地市場有關工作的基礎上,再接再厲,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
(一)堅決貫徹。要堅決貫徹執行《緊急通知》的六條要求,做好六個方面的治理整頓。在治理整頓期間,嚴格執行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等“三個暫停”的規定。
(二)搞好結合。要把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與正在進行的清理開發區、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階段性檢查驗收,以及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作相結合,把《緊急通知》要求的六項治理整頓內容與正在進行的治理整頓和已經部署過的專項檢查工作相結合,統籌協調,搞好銜接。
(三)突出重點。要緊緊圍繞保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住土地供應閘門,有效控制投資規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檢查的基礎上,重點清理檢查去年以來新上項目用地情況,整頓違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為。
(四)明確責任。治理整頓工作由各市、縣(區)政府負責,首先認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礎上,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抽查和驗收。督導、抽查和驗收中,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各負其責。
(五)加強督查。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緊急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及時制定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的具體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并認真組織部署。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對五個地級市的督導、驗收。五個地級市負責對所轄縣(市、區)的督導、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地方,報經自治區政府同意,繼續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直至達到規定的整改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任務分解
1.“清理檢查去年以來的土地占用情況,整頓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亂占濫用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和“清理檢查去年以來的土地審批情況,重點是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整頓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超規劃、超計劃、越權和分拆批地等問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由發展改革部門提供項目審批情況。
2.“清理檢查耕地占補平衡數量和質量的情況,整頓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甚至不補等問題”,結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的基本農田保護檢查進行。
3.“清理檢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整頓隨意減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問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負責。
4.“清理檢查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繼續整頓降低補償標準,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等問題”,由監察、國土資源、農業、審計部門負責,按已有的部署進行。
5.“清理整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存在的問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察部門負責,按已有的部署進行。
(二)時間進度
對“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由各市、縣(區)政府在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基礎上,集中進行全面自查,認真整改,于今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清理整頓報告,并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牧廳、建設廳、監察廳、審計廳。自治區有關部門將進行抽查。其他專項檢查工作,原則要求各市、縣(區)于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別向各牽頭部門提交報告,由國土資源廳匯總向自治區政府報告。
(三)基本步驟
在各市、縣(區)政府自查的基礎上,國土資源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牧廳、建設廳、監察廳、審計廳等部門進行督導、抽查、驗收。
全面督導。自治區有關部門對五個地級市、地級市對所轄縣(市、區)要全面開展督導工作,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幫助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統籌抽查。已經部署的各專項清理檢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別組織開展專項抽查。開展專項抽查時,要對《緊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頓工作情況一并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形成綜合報告。
從嚴驗收。在各市、縣(區)完成自查的基礎上,國土資源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牧廳、建設廳、監察廳、審計廳等部門對五個地級市進行驗收,地級市負責對所轄縣(市、區)進行驗收。
三、政策界限
(一)對《緊急通知》下發后清查出的去年以來發生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并依法嚴肅處理。對在《緊急通知》下發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法違紀的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處理。
(二)自查發現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審批問題,由同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處理;對不主動自查自糾或對自查出來的問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處理的,要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除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以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外,其他建設項目用地不得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對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分兩期以上審批土地的,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鐵路、管線項目用地除外。對違反項目審批建設程序分拆批準項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責任由分拆項目的審批機關承擔。分拆申請用地的行為按騙取批準、非法占地論處。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凡未按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的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用途的土地,規劃部門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土地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沒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38號)的規定,對國家明令禁止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決定停止建設的,停止辦理用地手續,停止后續供地,停止發放土地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擬建項目,決定取消立項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已經受理用地申請的,不得批準用地,已經批準用地的,依法收回。對不符合環保規定、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序以及信貸政策等要求,決定暫停建設、限期整改的,一律暫停供應建設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從嚴要求,保證進度。始終堅持“一要抓緊,二要從嚴”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緊時間,嚴格掌握標準和政策,從嚴清查、從嚴整改、從嚴抽查、從嚴驗收,絕不走過場,保證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按時完成,達到治理整頓目標。
(二)加強配合,搞好協調。這次治理整頓涉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建設、監察、審計等多個部門,要繼續發揮已經形成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的優勢,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搞好協調,共同完成好深入開展的治理整頓工作任務。
(三)嚴格執法,查處案件。繼續實行重大案件“公開調查、公開處罰、公開追究、公開曝光”的工作機制,從嚴從快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特別是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法違紀的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查處。堅決執行中央政令,維護中央宏觀調控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附件:新上項目用地情況調查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