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革[1979]298號
頒布時間:1979-10-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
根據《全國清產核資試行辦法(草案)》的原則要求,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對清產核資、清倉利庫中若干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清查財產
(一)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和社隊辦的企事業單位,城市區以下公社辦的企事業單位,暫不清查財產。
(二)各企事業單位所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單位,都要在本單位統一布置下,全面清查財產,所拿出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中尚未付款結算的,要按帳面價值,作一筆欠款,加上借給的各種資金費用,統作“附屬單位掛帳款”,列為本單位待清理催收款項范圍,徹底劃開兩種所有制的財產界限。
(三)清查財產時,可沿用本單位的表格或帳卡進行登記,省不做統一規定。
(四)清查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要以物對帳,防止漏掉庫外物資、帳外物資。凡是帳外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都要重新估價入帳;凡是已攤入成本尚未用完的物資,都要按原價入帳。但挪用流動資金或占用其它外來資金,購置或裝配的固定資產,在沒有投資來源之前,不準入固定資產帳,仍視同帳外固定資產。
(五)清查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中,都要按現在帳面價格計算,不準調整價格。
(六)職工欠款,要清查列單公布。由欠款人訂出歸還計劃,按月歸還。對調出、調入職工的欠款,必須按財政部(79)財預字第2號文件規定辦理。
(七)認真清查各種債權債務,積極組織催收。對暫時收不回來的,可叫作“待清理催收款項”,它的范圍:①基本建設挪用流動資金;②被攤派抽調款項;③各種專用基金超支;④賒銷預付款項;⑤墊付財政性開支;⑥所屬集體所有制單位掛帳款;⑦職工欠款。以上七項款項,現在占用什么錢,仍占用什么錢,不做調整,繼續清理收回。國營企事業單位所屬集體企業的掛帳款,要制訂按年歸還計劃,從集體企業的積累中逐年歸還。收不回來的青年點掛帳款,逐級上報,由省研究處理。
(八)各種包裝物押金,要認真清查。付押金的單位,要主動退物收回押金。如果超過既定期限或無既定期限超過十二個月不返物的,收押金的單位作營業外收益處理,不準長期占用部分外來資金。
(九)清查財產結束后,報請主管部門驗收,凡達到以下五條標準的,即為清查財產合格單位。
1、所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全部清點完畢,做到數量清,質量清,帳物相符,準確的報出各類品種數和金額數。
2、固定資產劃出閑置、多余的數量和金額;核完物資庫存周轉定額;劃出的多余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做到單獨保管或單列標簽,單獨設立“多余積壓物資專戶”;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計劃和措施。
3、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清查對帳后,列出盤盈、盤虧和報廢物資,查清原因,對報廢的,做出技術鑒定和寫出小傳,如實地報出品種數和金額數。
4、所有財務帳目進行清查完畢,債權債務清楚,報出待清理催收款項金額,并提出清理催收計劃。
5、清查財產暴露的問題和漏洞,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對驗收合格的單位,由主管部門填制《黑龍江省清查財產驗收合格證》(附表式一)一份,報同級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查批準,在合格證上加蓋印章,發給企業存查。
對驗收不合格的企業,限期補課,再次驗收。
二、核庫利庫
(一)地方全民所有制和縣手工業、城市區和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凡是生產、建設需要的物資,都要核定庫存周轉定額。對使用少量零星,隨進隨用物資的單位,則不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二)核定庫存周轉定額時,應按不同品種,分三種形式核定;主要物資(主要原材料、機電設備),要分品種按規格逐項核定;一般物資(一般材料、備品備件)要按品種核定;價值不大的小件物資,可按大類核定。各類物資核定庫存周轉期規定如下:
1、金屬材料
(1)鋼材:生產維修按實際消耗量的二到三個月核定。基本建設按當年分配指標的四個月核定。供應機構按上年實際中轉供應量的一到二個月核定。物資部門按當年分配指標的一到二個月核定。
(2)鋼材、鋁材、鉛材:生產維修按實際消耗量的四到五個月核定。基本建設按當年分配指標的四個月核定。供應機構按上年實際中轉供應量的一到二個月核定。物資部門按當年分配指標的一到二個月核定。
(3)其它金屬材料:按一到四個月核定。
關于金屬材料利用庫存指標的計算方法,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機電產品
(1)生產維修需要的,屬于易損的產品(如電力電纜、裸銅線、裸鋁線、鋼芯鋁膠線),應參照供貨和運輸條件,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實際消耗量的三到六個月核定;其他維修需用的產品,按六到九個月核定。
(2)單機配套需要的,根據不同用途和供貨遠近等情況,按當年計劃需用量的三到六個月核定。其中各種改裝用的汽車底盤、汽車和拖拉機的內燃機、推土機用的拖拉機、工程車和船舶用的機床,一般不超過三個月。進口的配套產品,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
(3)一次性生產、非定型產品和技術措施需要的,一般不核庫存周轉量。凡是事故備品,都不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4)基本建設物資,根據批準的設計清單,屬于準備安裝的機電產品,可留用到一九八○年。屬于專用設備,經主管部門審批,成套設備,經省機電設備成套公司審批,可超期核定。
(5)物資部門庫存,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實際中轉供應量,省物資部門核四個月;地、市核三個月;縣核二個月;牡丹江市和佳木斯市核三個月。
(6)供應機構庫存,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實際中轉供應量,省供應機構核三個月;地、市核兩個月;縣核一個月;牡丹江市和佳木斯市核兩個月。
(7)屬于不需要安裝的統配機械產品(如挖掘機、汽車等),物資部門和中轉量大的供應機構,可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實際中轉量,以最多不超過一個月核定。基層使用單位均不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8)農機公司、汽車配件公司系統,按主管分配部門規定的周轉期核定。
3、其他物資按二到四個月核定。
4、非物資部門供應的物資庫存周轉期,按一到三個月核定。
5、中央直屬、直供單位,按中央主管部門規定的庫存周轉定額執行。
6、對已經決定關停的企業,只進行清倉查庫,搞清庫存家底,上報主管部門,不核定庫存周轉定額;對并、轉企業仍須在徹底清倉查庫的基礎上,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7、凡實行“統一供應,兩級庫存”的物資,供應機構不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8、在核庫中,應根據生產、運輸、供貨等條件,核出先進合理的庫存周轉定額,不能一律按最長期限核庫。
(三)針對我省庫存大,積壓多的現狀,核定的全部物資庫存周轉定額,必須體現壓縮庫存,加速周轉的要求,全省要求工交企業,必須在一九七八年末物資庫存總額的基礎上,壓縮百分之三十左右;農牧企業,壓縮百分之十五左右。建筑安裝企業,壓縮百分之二十左右。對庫存小,周轉快,積壓少的單位,可低于這個壓縮比例;相反的,可高于這個壓縮比例。
各企事業單位核庫后,填制《核定物資庫存周轉定額審批表》(表式二),同時附報《核定物資庫存周轉定額匯總表》(表式三)一式五份,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批準后一份通知主管部門,一份抄送開戶銀行,一份發給企事業單位存查。
省直屬、直供企事業的《核定物資庫存定額匯總表》必須經開戶銀行簽署意見,報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連同企事業的《核定物資庫存周轉定額審批表》一式五份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
各地市核庫完畢后,匯總本地區的《核定物資庫存周轉定額匯總表》一式二份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
(四)積極利庫,大力組織處理多余積壓物資。具體要求:
1、超過核定庫存周轉定額的物資,除留足本企業當年計劃內需用量外,即為多余積壓物資,必須積極處理。
2、各級主管部門和主管物資分配部門,都要采取多種形式,幫助企業調度處理多余積壓物資。各主管分配部門,誰管哪種物資的分配供應,誰就管哪種物資的利庫工作。本著先利庫后排產訂貨的原則,把利庫、分配和供應結合起來。凡是可以利用庫存解決的,就堅決不排產、不申請、不訂貨。
3、企業單位劃出多余積壓物資從上報日起,在一個月內,如主管部門和物資分配部門不進行調度利用的,由當地物資部門統一調度利用;物資部門在一個月內不進行調度處理的,允許企業打破地區、行業界限,采取多種形式自行處理。處理的積壓物資要真正用于生產建設上,堅決防止積壓物資搬家。
調劑處理的多余積壓物資,調出單位一律不再收管理費和以前的運雜費。以前未攤銷的運雜費,視為削價損失,列營業外損失處理。
5、各級銀行要積極協助企業處理多余積壓物資,按企業制訂的處理計劃,納入季度信貸計劃,扣減同額貸款指標。對多余積壓物資占用的貸款,銀行要另立“多余積壓物資貸款”專戶,監督按計劃收回。
(五)上下配合,互相監督,防止新的積壓。具體要求:
1、把這次劃出來的多余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視作“最高警戒線”,只準減少,不準增加。今后基層企業如再發生新的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主管部門負有監督責任,要幫助采取防止和處理的措施。
2、各級安排生產計劃或物資分配計劃的部門,必須搞好綜合平衡,防止計劃不周,計劃多變,層層加碼,盲目安排,造成新的物資積壓,基層單位有權監督和提出意見。
3、各級主管部門、物資部門和供應機構,不準脫離基層單位提報的需要計劃或進貨計劃,強行下撥,搭配供應。遇有這種情況,收貨單位拒絕接收。強行發來的物資或商品允許退貨,一切費用,由供貨單位負擔。但根據國家計劃和按國家規定的技術配方標準所分配的物資,應按計劃執行。
商業各級批發機構,如有不按計劃分配商品時,應事先征得基層單位同意。
(六)為了督促清倉利庫,積極處理和防止新的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要實行經濟制裁和試行獎懲制度。
1、凡是不積極清庫,不認真核庫,不如實劃出多余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能處理而不積極處理或發生新積壓的單位,銀行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收回舊的貸款;物資部門停止供貨;財政部門停止撥款,直至單位有了改進行動時為止。
2、為了鼓勵利用和處理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從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試行獎勵辦法。按處理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總額,提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費用,用于集體福利和對直接參加處理工作的個人獎勵。具體掌握標準:
凡是價值高的,削價幅度大的,較為容易處理的,按總額千分之一提取。
凡是削價幅度小的,比較不容易處理,加工改制比較難的,按總額千分之三提取;
凡是殘舊的,配件不全的,小件低值的,按總額千分之五提取。
在提取費用中,用作個人獎勵部分,要控制適當的比例,一年內對個人的獎勵,不能超過本單位平均工資的三個月的工資額。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除扣回已得獎勵外,并給予罰款或紀律處分。
提取的費用,列入營業外損失處理。
3、為了獎懲分明,防止新的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從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試行個人負擔賠償損失的罰款辦法。
凡是省內各級主管部門、物資部門、供應機構,強行下撥,搭配供應的,當事人和直接領導人,按強撥搭配額萬分之二罰款。由所在單位負責從工資中扣收,直匯收貨單位,作為對反映和制止此事的當事人的獎勵。
凡是企業單位盲目采購、不執行國家規定技術配方標準和工作失職造成新積壓的,當事人和直接領導人,按新積壓額萬分之一罰款,由單位負責從工資中扣收,作為本單位獎勵用。
個人賠償損失罰款,一次最多不要超過本人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4、獎懲制度,在一個系統內,由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跨系統的,由各級經委監督執行。
三、核定流動資金
(一)事業部門所屬的企業,應予核資。各級預算外企業,不核資。國營企業附屬的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包括在本單位核資范圍內。物資局系統暫不核資。
(二)集體所有制工商企業,也要核資。但要與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核資分別掌握。核資后的定額資金,可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不準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混淆。
(三)建筑安裝企業、地質勘探單位的核資要求,按建設銀行總行規定辦理。國營農牧企業的核資要求,另行安排。
(四)按企業預算隸屬關系,分級組織核資工作。條塊要結合,各級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核資工作負有指導責任,可在本補充規定原則范圍內,提出適合本系統情況的具體要求。
(五)應核資的企業,必須取得清查財產驗收合格證,并進行“五定”,或者經主管部門定了生產方向,安排生產任務后,才能進行核資。
(六)核定資金,要本著有利生產,加速周轉,從嚴要求,實事求是的精神,從下而上的進行核定,逐級審批。在核資中必須貫徹以下四條原則界限:
第一,堅持最低定額的要求。核定的定額資金,必須是先進的、最低的占用資金的額度。凡是季節性、臨時性的合理需要資金,可核在流動資金占用總額之內。按一般規律,定額資金應占流動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五到七十左右,不能隨意加大額度。
第二、堅持加快資金周轉的要求。核定的流動資金占用總額的周轉天數,必須在一九七八年的基礎上,體現加快周轉的精神。全省要求工交企業,要加快周轉百分之三十左右;商業企業,要加快周轉百分之十左右;建筑安裝企業,要加快周轉百分之二十左右。各地區、各行業,應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對資金占用少,周轉快的行業和企業,可低于全省比例核定;相反的,要高于全省比例核定。不能遷就現狀搞平均,降低加速周轉的比例要求。
第三、堅持實事求是的核資依據。按批準的一九八○年銷售收入計劃,作為核資依據。如無計劃,應以一九七九年銷售收入為基礎,增產的企業,按增長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計算;調整減產的企業,按調減幅度計算。不能盲目濫估銷售收入計劃,虛假核資依據。
第四、堅持定額資金的界限。生產企業的計劃外產品、各項專用基金所需要儲備的物資、基建物資和特種儲備物資,不準核在定額資金內;結算資金和貨幣資金,不準核在定額流動資金總額內。不能混淆界限,加大兩個額度。
(七)這次核資水平的計算指標,不按年度產值資金率。工交企業、商業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一律改為年度流動資金周轉天數。這是今后國家考核流動資金使用經濟效果的指標。
核定的流動資金定額與總額,均不抵減視同自有資金或其他可占用的外來資金。實際周轉中,可參加周轉。
(八)核資結束的企業,填制《核定流動資金匯總審批表》(附表式四),報請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清產核資辦公室,組織財政、銀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會審。
縣(市)按系統匯總后,報送地、市審查。地、市同意匯總后,報送省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查。
省直屬企業核資后,經開戶銀行簽署意見后,報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匯總后,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
省審查批準后,逐級下批到地、市、縣和省直各局,按所屬企業填制“核定流動資金審批通知書”(附表式五),一式二份。一份發給企業存查,一份送交企業開戶銀行。
(九)在沒有實行全額信貸之前,對批準核定的定額資金,仍用自有流動資金解決。不足部分,按工交企業、商業企業、農牧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四條渠道,采取不同的解決辦法和增撥方法。
四、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
(一)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結束后,由企業填制“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審批表”(附表式六),報主管部門審查后,經同級清產核資辦公室批準。
(二)劃出的閑置、多余的固定資產,要填制“閑置、多余固定資產登記表”(附表式七),報送主管部門組織調劑,主管部門不能調劑處理的,允許單位自行處理。
(三)處理閑置、多余固定資產收回的價款,應首先歸還挪用流動資金。
五、財產損失
(一)處理財產損失必須慎重認真,實事求是,逐級審查,層層負責,吸取教訓,不準借機“甩包袱”,給國家造成新的損失。對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的,要給予處分。凡與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有牽連的,要隨案查清,一律不準以財產損失處理。
(二)國營工交、商業、農牧、建筑安裝企業和事業部門所屬企業的財產損失,均在這次清產核資中處理。事業單位(包括差額補助單位)的財產損失,單獨統計上報,另行研究處理。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預算外企業,均按各自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國營企事業附屬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產損失,自行處理,不準包括在本企事業財產損失范圍內。
各企事業被抽調、借出、挪用的物資和資金,要繼續清收,不準作財產損失處理。
(三)削價損失的界限與要求:
1、凡是多余積壓物資或有問題商品中,屬于質量殘次,需要按質論價處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商品所發生的差價損失,可以報損。
正常物資和商品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調價的,不在此范圍內。
2、商業部門某些暫時積壓的商品,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的通知精神,要慎重對待,能不削價處理的就暫不削價處理。
3、需要削價的物資或有問題商品,要慎重定價,隨時審批,便于迅速處理。工交企業、農牧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凡一個品種的削價損失在五萬元以下的,由市、縣決定給予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審批權限;五萬元以上的,由市、縣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省直企業,五萬元以下的,企業自行決定;五萬元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門審批。
商業企業的削價商品審批權限,按現行規定辦理。
4、批準削價的物資或商品,按實際調出或銷售時發生的差價損失,工交企業、農牧企業、建筑安裝企業,以營業外損失處理。在考核企業經營成果和提取企業基金時,適當考慮這個因素。商業企業按現行規定處理。
(四)壞帳損失的界限與要求:
1、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之間無法收回的無主債,取得證件后,可以報損,填制《申請壞帳損失審批表(附表式八),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2、凡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欠的款項不準報損。但是,由于對方關停和撤并無法找到欠主的,取得主管部門證明文件后,可以申請報損。
3、職工欠款和賒銷款不準報損。但對走死逃亡無下落的欠款,取到證件后,可以申請報損。
4、各種農副產品預購定金,認真對帳清理后,在今年收購農副產品中積極收回。但對社員發放的預購定金,因走死逃亡找不到欠主的,經生產隊出具證明,農業銀行營業所簽署意見后,可以申報壞帳損失。
5、批準的壞帳損失,工交企業、農牧企業、建筑安裝企業,以營業外損失處理。商業企業按現行規定處理。
(五)報廢物資的界限與要求:
1、凡在社會上失去物資原有使用價值,又確實不能改制代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商品和無法修復的殘損設備、儀器、房屋建筑,可以申請報廢。一個品種報廢額在二百元以上的,要逐個填制《申請報廢物資審批表》(附表式九);報廢額在二百元以下的,可以列出明細表,匯總填一張審批表。
2、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必須組織專業干部、技術人員和工人代表,逐個進行檢查和技術鑒定。對大宗的物資報廢,必須到現場核實查對,不準簡單抽查鑒定和估算。
3、凡是能夠拆零、回爐或當廢品出售的,必須留下殘值。報廢固定資產處理后的殘值收入,留給企業作更新改造資金。報廢流動資產處理后的殘值收入,作營業外收益處理。
4、試驗產品在試驗未成功前,不準報廢。如確實需要報廢,必須由原安排試驗的部門進行鑒定和出具證明文件,應從試制費中處理。如試制費不足,再申請報廢。
5、專用物資或設備報廢,必須由主管部門進行鑒定和出具證明文件。
6、各種專項安排的產品及其備品配件的報廢,必須由原安排生產的部門進行鑒定和出具證明文件。
7、一九七二年清產核資時已經批準報廢的,要防止重報;當時漏批的,可按原鑒定證件或重新鑒定證件申報。但要單列數字和注明情況。
8、報廢的固定資產,均按帳面凈值計算。有的固定資產折舊已拆完,不存在凈值的,視為超過使用年限的廢棄固定資產,按正常規定辦理,不須再申請報廢。
9、批準報廢的物資,都要盡快地拆零、回爐和當廢品出售,不能甩出倉庫不管。
(六)盤盈、盤虧的界限與要求:
1、清查當時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實際數量多于帳面數量的為盤盈;少于帳面數量的為盤虧。一個品種盤虧(盈)在二千元以上的,要逐個填制《申請盤虧(盈)物資審批表》(附表式十);在二千元以下的,可列出明細表,匯總填一張審批表。在企業匯總時盤盈與盤虧要分別填列,不準相抵。
2、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必須查清去向和原因,下落不明,原因不清的,不準申報盤虧。有貪污盜竊嫌疑的,要列為專案處理。
3、固定資產的盤盈,除查清來源外,要與國家基建投資項目進行查對,防止重報。
(七)報廢和盤虧損失審批權限,暫定以一個企業為單位,報廢加盤虧的損失總數,流動資產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下同)以下,固定資產在十萬元以下的,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市)清產核資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審批;流動資產五萬元到十萬元,固定資產十萬元到二十萬元之間的,經縣(市)初審后,報地、市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流動資產在十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經地、市初審后,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
省直屬企業,流動資產在十萬元以下,固定資產在二十萬元以下的,由主管局審批;流動資產在十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經主管局初審后,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
商業企業,按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八)報廢和盤虧損失逐級填報和審批方法:
1、企業填制《財產損失匯總報告表》(附表式十一),附上各種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報同級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
2、各級審批單位,要逐項討論,對大額損失,必須到現場檢查核實。需要報清上級審批的,要填制《財產損失匯總報告表》逐級報省。
3、各級審批的損失額,逐級下達到企業,轉入“待核銷財產損失”科目。
4、這次批準的報廢和凈盤虧損失,全民所有制企業,將撥專款沖減“待核銷財產損失”。集體所有制企業,盤盈物資可增加自有資金,因是多年遺留下來的問題,視為特殊情況,不再補交所得稅。盤虧和報廢物資,沖減自有資金。
六、進度要求
(一)清查財產要集中力量打殲滅戰,在保證清查質量的前提下,盡力縮短清查時間,不要清清停停,久拖不完。一般企業清查時間可用一至二個月。全省要求清倉、核庫,劃出多余積壓物資的工作,必須在今年十月末以前搞完;全面清查財產工作,必須在今年末以前結束。
(二)處理多余積壓物資,全省要求在今年四季度內要大見成效,到年末累計處理百分之五十,要逐月考核評比通報。
(三)清理往來款項,要主動查詢,登門催收。全省要求七項“待清查催收款項”到年末最少收回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核定流動資金工作,在保證核定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步伐。清查財產驗收合格單位,可立即進行核資,間隔時間越短越好。全省要求今年年末前最少核完三分之一的單位。有條件的,盡力多核完一些單位,明年上半年全部核完。
(五)審批財產損失,要結合清產進度分批進行。送省審批時間,今年十月末一批,年末一批,明年三月末一批。
本規定如與以前規定和省有關部門規定有抵觸的,均按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