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價醫藥[2004]489號
頒布時間:2004-1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物價局
市衛生局、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12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代理服務機構應在確定中標結果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藥品價格及相關資料報市物價局。
二、中標藥品零售價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價率為:中標藥品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規定的流通差價率)2005年度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流通差價率暫按下表執行:
中標價格
流通差價率
10元及以下
40%
10.01~20元
30%
20.01~50元
25%
50.01~80元
22%
80.01元及以上
17%
三、中標藥品零售價格的計價單位,注射劑以支或瓶為最小計價單位,其他劑型以現行最小包裝為計價單位,如:盒、袋等。醫療機構按中標藥品零售價格公式計算后,銷售價格的尾零取舍,10元及以下,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四、2005年度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零售價格由各醫療機構根據本通知規定自行核定,新的中標藥品零售價格自2005年1月15日起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市物價局印發的《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藥品零售價格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津價工[2000]678號)、《關于天津市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藥品零售價格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價醫藥[2001]264號)、《關于天津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津價醫藥[2001]332號)、《關于轉發〈國家計委關于藥品招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價醫藥[2001]421號)文件一律廢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物價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