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辦發[2004]39號
頒布時間:2004-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常德市糧油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常德市糧油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糧油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維護糧油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糧油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油食品,是指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等及其制成品。
第三條 市“放心糧油”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糧油食品監督管理職責。糧食、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糧油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糧油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定的條件(GB14881-94)。
第五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辦理衛生許可證,通過環保審批,領取營業執照,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糧油食品加工生產。
第六條 生產糧油食品原輔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大米、小麥粉和食用植物油所需的稻谷、小麥和菜籽、茶籽、棉籽等,以及加工米粉和面條所需的大米和小麥粉,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嚴禁用陳化、霉變的原料加工生產。
(二)糧油食品加工過程中的生產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1985),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水加工生產糧油產品。
(三)糧油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并應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劑量,嚴禁使用標準規定之外的任何有害物質作為添加劑。
(四)加強原輔料的儲存保管,確保原輔料的質量安全。
第七條 糧油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質量把關,規范工藝操作,所有加工生產的大米、小麥粉和食用植物油,以及米粉和面條等產品,其感官、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都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具體標準詳見附件2)。
(二)在糧油食品生產過程中,要嚴格做到原輔料與半成品、成品分開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同時要確保糧油食品不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三)嚴格執行不合格品處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品,以及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必須按規定妥善處理,嚴禁回頭再加工。
(四)所有加工生產的糧油食品,必須嚴格執行《食品標簽通用標準》,標注食品準入QS標志、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限等。鼓勵采用定型包裝,包裝物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
(五)加強糧油產品的儲存保管,專倉存放,嚴防質變,確保安全。
第八條 生產糧油產品應注意操作衛生,嚴格按衛生規程進行。其中,加工面條和米粉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一)進入生產車間的人員必須穿戴清潔的工作服、鞋、帽,其中操作人員還須清潔雙手和消毒,并通過消毒間進入生產車間。
(二)生產結束后,應及時對生產設備、操作臺、生產車間地面進行徹底清洗,消除生產垃圾。
(三)生產車間、更衣室、工間休息室必須做到經常清掃、沖洗,定期消毒。
第九條 糧油加工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及原輔料采購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質量檢驗制度、不合格品處理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糧油產品的安全生產和質量達標。凡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第十條 從事糧油食品銷售的企業(店)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規模的經營店面;(二)有與經營相適應的專用庫房,并配備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三)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分別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糧油食品銷售。
第十二條 不得銷售沒有檢驗合格證,不符合質量、計量、衛生、標簽、包裝等規定的糧油食品;銷售期間出現糧油食品霉變、污染,超過保質期等,應立即停止銷售,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市“放心糧油”管理辦公室應督促糧食、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積極履行監管糧油食品生產經營的職責,做好以下工作:(一)依法審查生產、銷售糧油食品企業和個人的資質條件。對現已從業但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要責令停業;對新申請從業的,要依法組織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準予開業。
(二)加強對糧油食品生產、銷售的監督和檢查,全面掌握糧油食品生產廠家、經銷門店的環境衛生、工藝規程、原輔料采用、產品質量及經營信譽等情況,并及時發現問題,督導整改。檢查、抽查及整改結果必要時向社會公告。
(三)阻止并杜絕市內、外不合格糧油食品流入本市經銷市場;嚴厲打擊制假販假和欺詐行為,確保糧油食品市場安全穩定。接受并處理消費投訴,維護糧油食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加強糧油食品質量標準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消費者的食品科學知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方面對糧油食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市糧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糧油食品生產經營者循規守法,照章辦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推介“放心糧油食品”。
第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私自生產銷售糧油食品,證照不全、偽造證照生產銷售糧油食品,生產銷售的糧油食品達不到質量標準,糧油食品的包裝標簽達不到規定要求,制售偽劣糧油食品,生產銷售糧油食品的場所環境嚴重臟亂差等行為,分別由糧食、衛生、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質監部門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店、賓館、餐飲店、集體伙食單位等購進、銷售或使用無QS標志的糧油食品的,由質監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負責糧油食品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提高乳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乳及乳制品是指消毒乳、新鮮生乳、混合消毒乳、煉乳(淡、甜)、奶粉(全脂、脫脂和全脂加糖)、奶油、干酪、酸乳、乳糖、乳清粉等。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乳及乳制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乳及乳制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乳及乳制品生產廠,應當辦理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條 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第六條 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 為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傳播,乳牛由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定期檢疫。發生傳染病時,乳牛飼養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畜牧、衛生等部門報告,采取有效免疫、治療、消毒、隔離、撲殺等防治措施。被污染的乳汁不得供食用。
第八條 乳及乳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定的條件(GB14881-94)。
第九條 乳及乳制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牛舍、牛體應保持清潔,設置單獨擠奶間,防止污染乳汁。
(二)擠奶操作人員雙手干凈衛生,乳牛擠奶前后均要消毒,擦洗牛乳房要做到一牛一巾,擠奶前半小時不要清掃和更換飼料,避免塵埃飛揚。
(三)擠下的乳汁必須盡快冷卻或及時加工,消毒乳、酸牛乳在發售前應置于10℃以下冷庫保存,奶油應置于-15℃以下冷庫保存,防止變質。
(四)乳品生產車間應保持內外環境整潔,及時清洗地面,清除垃圾,定期消毒。
(五)生產車間工作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鞋,清潔雙手和消毒。進入灌裝間的人員必須進入二次更衣室更衣,配戴口罩方準進入。
(六)生產場所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的設備物品,防止乳及乳制品與有毒物、不潔物相互污染。
(七)凡與乳品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及機械設備,在生產結束后要徹底清洗,使用前要嚴密消毒。
(八)乳汁中不得摻水,不得加入任何其他物質。乳品中使用添加劑應符合現行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九)乳品貯存要有單獨冷庫并清潔干燥通風。成品存放離地隔墻,入庫乳品要標明日期,先進先出,避免存放時間過長引起變質。
第十條 乳品的包裝必須完整,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標準。產品標簽必須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7718-1994)要求,分別標明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保存期限、食用方法和生產許可標志等事項,其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有夸大或虛假的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 乳品的運輸工具應清潔干凈,防止日光照射和雨水入侵,禁止與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有氣味的物品混運;裝卸時避免強烈震動,防止包裝破裂,原料乳、酸乳、奶油、干酪要低溫運輸。
第十二條 乳及乳制品批發銷售的營業間必須與庫房分開,經營場所必須與生活場所分開,嚴禁有毒有害物品與乳及乳制品同庫貯存。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乳品:
(一)腐敗變質、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三)未經檢疫的乳牛所擠乳汁生產的產品;(四)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五)超過保質期限的;(六)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出廠的;(七)無有關證照生產的;(八)其它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質量標準的。
第十四條 衛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乳及乳制品生產廠家、銷售單位衛生狀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第十五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工商、質監、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負有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