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辦發[2006]97號
頒布時間:2006-10-19 10:55:52.000 發文單位: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5〕5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05〕55號)精神,建立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制定本辦法。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對《黔西南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縣、市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縣(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經批準下達給各縣、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考核指標,作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0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各縣、市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縣、市轄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縣、市轄區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州國土資源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對國土資源保護政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時,對各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州國土資源局會同州農業局、州監察局、州審計局、州統計局等部門,對各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州人民政府。
六、我州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規范,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州國土資源局、州農業局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州國土資源局采用抽樣方法,建立抽樣調查制度,會同州農業局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七、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州國土資源局商州有關部門擬訂),并在安排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縣、市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縣、市,由州監察局、州國土資源局對其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