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辦發[2006]48號
頒布時間:2006-09-04 10:30:35.000 發文單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級各金融機構、擔保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考核、評價,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意見》(攀辦函〔2005〕160號)文件有關精神,現將《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試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持久地推進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全面、客觀地評價攀枝花市的金融生態環境,增強攀枝花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實現地方經濟與金融的共同繁榮,促進攀枝花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攀枝花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辦法。
第二條 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指標包括金融人文發展指標、金融運行環境指標和金融生態修復能力指標等三個指標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指標的評價以定性分析為主,待條件成熟時經修改再采取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金融人文發展指標評價體系
第四條 金融人文發展指標體系,主要評價社會對金融生態的認知程度,社會對金融業的輿論環境和金融企業思想、文化的凝聚能力、經營發展理念、人才建設等等。該指標由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認知指標、金融發展觀念指標、金融企業凝聚能力指標、管理人員素質指標等四類別組成。
第五條 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認知指標。主要評價社會公眾,包括法人、自然人和行政事業單位,對金融知識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掌握程度;對金融環境和金融業的看法和評價。以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評價。
第六條 金融發展理念指標。主要評價金融企業文化建設與思想觀念創新情況;金融機構是否能夠按照金融法規的規定定期將有關業務發展、經營管理等信息向社會(含股東)公開進行披露的情況。以走訪調查和實地檢查方式進行評價。
第七條 金融企業凝聚力指標。主要評價金融機構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勵與約束機制是否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金融機構是否形成了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以實地調查方式進行評價。
第八條 中高級管理人員素質指標。主要評價金融機構業務骨干的成長率和流失率、高級管理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以統計分析和座談調查方式進行評價。
第三章 金融運行環境指標體系
第九條 金融運行環境指標體系主要評價社會、地方政府、銀行客戶對金融運行、發展的影響程度。該指標由宏觀經濟環境影響指標、地方政府對金融的影響指標、司法環境指標、社會信用環境指標、產業政策環境指標、金融監管環境指標、金融秩序指標、金融救助指標等八個指標類別組成。
第十條 宏觀經濟環境影響指標。主要評價財政政策、投資政策、招商引資政策,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對金融業的影響。以調查分析形式進行評價,重點調查本地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所發揮的功能對金融業發展是否有正負面的影響;本地投資政策是否能為金融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機遇;本地招商引資政策對金融業有何影響;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狀況,其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是否兼顧、協調等情況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對金融的影響指標。主要評價各級政府制定支持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情況,對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影響金融運行和信貸資產質量的事件能否及時處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身債務的履行情況等等,以調查分析方式進行監測評價。
第十二條 司法環境指標。主要評價各級法院對涉及金融一般案件的起訴率、結案率、勝訴率、實際執行率;社會公眾對法院、公安部門維權職能的滿意度,對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滿意度;對公證機關的滿意度。以問卷調查與統計分析相結合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社會信用環境指標。主要評價典型借款人商業性借款違約率;典型法人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及稅法的執行力度;納稅人依法納稅和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度及信用狀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還款情況;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還款情況;典型社會中介機構的誠信水平和服務水平;銀行業信貸征信系統歸集數據是否及時、完整、準確;金融機構重大違規違法案件發生率;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情況等。以統計分析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產業政策環境指標。主要評價本地產業政策是否有利于企業發展、本地骨干企業資產質量狀況和改革、發展情況;新增進出口企業情況;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典型骨干企業資產負債率、財務指標情況、企業盈虧情況、企業存貸情況等。以統計和調查分析相結合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金融監管環境指標。主要評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監管部門能否處理好教育、預防、懲處的關系,監管環境被金融界的公認程度等。以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金融秩序指標。主要評價轄區內非法金融活動、非法社會集資情況。以案件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金融救助指標。主要評價央行、財政對當地金融機構的救助情況。重點評價存款準備金救助情況;緊急再貸款救助情況;當地財政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救援情況。以統計分析方式進行評價。
第四章 金融生態修復能力指標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金融生態修復能力指標體系。主要評價金融機構抵御外界對金融生態破壞的能力和金融生態受損后的自我修復能力。該指標由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能力指標、自我保護能力指標、自我發展潛力指標等三個類別組成。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指標。均以農村信用社為評價對象,主要評價農村信用社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比率、資產流動性比率等。以統計分析方式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自我保護能力指標。主要評價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能力;金融機構是否實行了嚴格的授權授信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有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金融機構是否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財務制度、內部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以調查統計相結合方式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自我發展潛能指標。主要監測金融機構的效益情況、資產質量和發展潛力;重點評價資產利潤率、盈利增長速度、不良貸款率等。以統計分析方式進行評價。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評價辦法由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實施。采取定量與定性評價、調查與統計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評價中需要采取確定樣本方式進行的,具體樣本的選擇由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骨干企業指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典型骨干企業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的樣本企業;典型中介機構指代表性的房地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擔保公司。
第二十四條 負責評價的部門應在年度末規定時間內寫出專題分析評價報告,對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中的履職情況和攀枝花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作出總體評價,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快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工作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監測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
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監測體系及評分標準
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目標:在攀枝花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力爭在3—5年時間內,通過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實現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的根本好轉;初步建立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全市經濟金融運行環境進一步改善;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金融資產質量顯著提高;銀行投放和外來投資良性增長;經濟與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本指標體系將影響金融生態環境的因素概括為金融人文發展指標、金融運行環境指標、金融生態修復能力指標等三個指標評價體系,通過定性、定量和問卷三種方式結合予以考評,實行100分制評分,扣分以各小項下分值扣完為止,不加扣分。
一、金融人文發展評價指標(15分)
(一)信貸投放與經濟發展實現和諧增長。到2010年末,各項貸款總量增長速度達到或者超過GDP增長速度。城鄉居民收入顯著增加。(7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統計報表數據、問卷綜合測評,貸款增速與GDP增速相適應的(增長速度達到或者超過GDP增長速度)不扣分。增速在80%(含80%)—98%的扣0.5分,增速在60%—79%的扣1分,增速在40%—59%的扣3分,增速在40%以下不得分。
(二)金融知識普及程度較高,社會公眾關心、了解國家金融政策,對金融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印象良好。(2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問卷調查綜合測評。金融知識普及率達到80%以上(含80%)不扣分,在61%—79%之間扣0.5分,在59%以下扣1分。問卷中80%以上群眾對金融服務反映良好以上的不扣分,反映一般的扣0.5分,反映不好的扣1分。
(三)金融文化建設成效顯著,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信息披露真實、透明。(2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問卷調查綜合測評。信息披露不透明不真實扣0.5—1分。
(四)金融企業的凝聚力不斷增強,內控制度健全,完全具備可持續健康發展能力。(2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問卷調查綜合測評。可持續發展能力弱扣0.5—1分。
(五)金融機構管理人員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顯著增強。(2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問卷綜合測評,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扣0.5分。
二、金融運行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70分)
(一)攀枝花投資、引資、財政、產業政策對金融業健康發展的促進作用不斷增強;本地骨干企業資產質量狀況良好;政、銀、企關系和諧,產業結構和信貸結構進一步優化,保持企業與銀行經常往來,信息交換真實、對稱。(10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統計指標、問卷方式,視其地方產業政策對金融的促進程度較顯著的不扣分,促進作用不明顯的扣0.5—3分;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沒有明顯改善的扣0.5—3分;政、銀、企關系不夠和諧,企業與銀行信息交換不夠真實、對稱的扣0.5—4分。
(二)地方政府出臺支持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規范企業改制操作程序,無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國家公務員信用示范效應顯著增強,金融機構貸款履約率達到95%,利息回收率達到100%;不良貸款清理面達到100%,不良貸款清償率達到90%;政府對所屬單位及工作人員在銀行的信用狀況考核面達到95%.(20分)
評分標準:本項根據定性、定量、統計指標綜合評定,各項指標完全達標的不扣分。地方政府未出臺支持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未規范企業改制操作程序,有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扣0.5—5分,其中:有嚴重逃廢銀行債務情況發生的扣5分;逐步消化基層政府機構歷史舉債,年均遞減未達到5%的,降幅在80%以上的扣0.5分,降幅在60%—79的%扣1分,降幅在40%—59的%扣2分,降幅在39%以下的扣3分;國家公務員信用示范效應無顯著改善扣0.5—1分,金融機構貸款履約率在85%—95%的扣0.5分,貸款履約率在75%—84%的扣1分,貸款履約率在74%以下的扣2分,利息回收率在85%—95%的扣0.5分,利息回收率在84%以下的扣1分;不良貸款清理面未達到100%的扣0.5分,清理面只達到90%以上的扣1分,清理面只達到80%以上的扣1.5分,清理面在79%以下的扣2分。不良貸款清償率達到90%以上的不扣分,清償率在80%—89%的扣0.5分,清償率在70%—79%的扣1分,清償率在60%—69%的扣1.5分,清償率在59以下的扣2分;政府對所屬單位及工作人員在銀行的信用狀況考核面達到95%的不扣分,考核面在 90%—95%的扣0.5分,考核面在85%—89%的扣1分,考核面在80%—84%的扣1.5分,考核面在75%—79%的扣2分,考核面在70%—74%的扣2.5分,考核面在65%—69%的扣3分,考核面在64%以下的扣4分。
(三)執法環境良好,金融秩序根本好轉。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金融“三亂”處置率達到100%;金融訴訟執行效率提高,金融案件受理率達到100%,案件審結率達到98%,金融部門勝訴案件執行率達到90%,金融機構尋求司法保護的費用率控制在5%以下。(15分)
評分標準:本項根據定量、統計指標綜合評定,各項指標完全達標不扣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金融“三亂”處置率未達到100%的,根據情況扣0.5—5分,其中:發生金融“三亂”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5分;金融案件受理率未達到100%的,根據情況扣0.5—3分,案件審結率未達到98%以上的,根據情況扣0.5—2,金融部門勝訴案件執行率未達到90%以上的,根據情況扣0.5—3分,金融機構尋求司法保護的費用率未控制在5%以下的,根據情況扣0.5—2分。
(四)信用環境得到顯著改善,社會信用程度提升。信用貸款履約率達到95%以上,擔保貸款履約率達到98%,假票據處置率達到100%,信用卡惡意透支發生率控制在0.5%以下;全社會信用意識基本普及,農村信用村(鎮)覆蓋面達到70%,城鎮信用社區覆蓋面達到60%.(15分)
評分標準:本項根據定性、定量、統計指標綜合評定,各項指標完全達標不扣分。信用貸款履約率未達到95%以上,根據情況扣0.5—3分,擔保貸款履約率未達到98%以上,根據情況扣0.5—3分,假票據處置率未達到100%的,據情況扣0.5—2分,信用卡惡意透支發生率未控制在0.5%以下的,據情況扣0.5—2分;農村信用村(鎮)覆蓋面未達到70%以上、城鎮信用社區覆蓋面達到60%以上的,據情況扣0.5—5分。
(五)中介服務收費規范合理。借款人在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的費用負擔降低20%.實現“誠信中介”,達到無亂收費,無超標準收費,無重復收費。(10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定量、統計指標、問卷形式綜合測評。存在亂收費、超標準收費時視情況扣0.5—10分。
三、金融生態修復能力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15分)
(一)金融業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法人金融機構資本利潤率達到10%—15%;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率控制在15%—18%;法人金融機構存貸款比例≤75%,備付金比率≥8%,資產流動性比率≥60%,資本充足率達到8%.(6分)
評定標準:本項根據定量、統計和監管指標綜合評定,各項指標完全達標不扣分。法人金融機構資本利潤率未達到10%以上的,根據情況扣0.5—2分;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率控制在15%或18%以上的,根據情況扣0.5—2分;法人金融機構存貸款比例超過75%、備付金比率低于8%、資產流動性比率小于60%、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根據情況扣0.5—2分。
(二)金融機構具備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實行嚴格的授權授信管理制度及責任追究制,管理制度健全、嚴密,具備良好的風險防控能力。(5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檢查、問卷形式綜合測評,金融機構未實行嚴格的授權授信管理制度及責任追究制的根據情況扣0.5—2分,內控制度不健全、風險防控能力不強視情況扣0.5—3分。
(三)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政府對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視和支持程度不斷提高。(4分)
評分標準:本項經定性、問卷形式綜合測評,根據支持程度酌情扣0.5—4分。
四、綜合評價
綜合測評得分在95分以上,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好,達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總體目標;綜合測評得分在85—9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狀況較好,基本達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目標,對一些較突出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綜合測評得分在75—8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狀況一般,應進一步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相關工作;綜合測評得分在65—7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狀況較差;綜合測評得分在55—6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狀況惡化;綜合測評得分在50分以下,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態環境顯著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