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頒布時間:2001-07-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4月1日起失效。)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科教興湘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機構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經實施后,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經實施應用,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七)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外國人、外國組織:
(一)同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對推薦材料作出評審結論,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省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評審規則和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評審應當堅持標準,寧缺勿濫。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公眾意見,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頒發證書和獎金,授予“湖南省勞動模范”或者“湖南省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8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為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安排。
第十九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省國防工業系統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分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獎勵范圍限于涉及國防、公安和國家安全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者自籌資金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20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