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6-17 發文單位:北京市高教局
通 知
各在京高等院校:
根據國家教委(89)教學字009號《關于印發〈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學校試行招收自費生意見〉的通知》,結合北京地區各高校的具體情況,經部分院校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討論,制訂了《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自費生收費標準》,現發給你們試行。
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自費生收費標準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學生,目前仍處于試行階段。關于其收費及有關經費管理問題,經研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考慮到目前學生家庭收入情況及承受能力,本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只是學生在校期間所需實際培養費與學雜費的一部分。
二、自費生年交培訓費、學雜費合計標準為1,600元-2,200元由于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及類別較多,各校經費來源、標準、計算口徑有較大差異,因此各校收費標準可在以上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各校實際情況自行掌握。總的原則是文科較理工科稍低,專科較本科稍低。
三、自費生在校住宿,須按學校規定標準向學校另交住宿費。
四、自費生的醫療費,由本人自理。
五、自費生可以統一參加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
六、自費生凡原享受市鎮居民的肉食價格補貼(7.5元/月)的可繼續在父母單位、街道或憑“北京市城鎮居民副食補貼變更證明”在學校領取。
七、學校所收費用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其使用請按國家教委(89)教學字009號《關于印發〈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學校試行招收自費生意見〉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1989年招收的新生實行。
九、本文件由北京市高教局負責解釋。
198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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