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6]1號
頒布時間:2016-0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試行)的通知》(京發改[2009]955號)相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巡查,確保報告制度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4日
(聯系人:價格監測中心 袁偉紅;聯系電話:82283971 傳真:82283977)
北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告制度
一、制定依據
為規范經營者市場價格行為,完善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建立科學合理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本市區域內涉及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的單位(詳見附件1)。
三、監測內容
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的監測。包括機動車安全性能檢驗和尾氣排放檢驗收費的監測(具體監測內容見附件2)。
四、監測項目的確定與更換
在監測目錄中已明確的機動車檢驗項目,一律按報告制度要求填報,不得隨意更換。機動車檢驗項目的更換,由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統一安排。
五、上報頻率與上報方式
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表報送頻率為季報。報送時間為每季度第一月的10號(節假日順延)。報送辦法通過遠程網絡報送監測數據,如在報送期間內有價格變動,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及時報送,確保實際價格與公開價格一致。
六、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信息公開
機動車檢測單位上報的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報表,將在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北京價格”網站等指定平臺上予以公開,對不按報告制度要求及時上報服務價格或上報服務價格與實際收費不符,利用指定平臺公開價格進行價格違法行為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七、本報告制度的修訂和解釋
本報告制度內容、具體監測方式、監測周期等的修訂,需結合本市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監管的要求,由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文件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的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