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3]26號
頒布時間:1993-04-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現將《安徽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試行)》和《安徽省掃除青壯年文盲評估驗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從今年開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評估驗收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各級教育委員會具體實施。
建立此項制度,是實現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到本世紀末,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基本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目標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按照評估驗收辦法規定的各項指標要求,認真組織實施,以期把我省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推向新階段。
安徽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參照國家教委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的評估驗收制定以下辦法。
第一條 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各級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第二條 九年義務教育,可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含初級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現階段包括實行小學五年、初中三年的八年制教育。評估驗收時必須對以上兩個階段的教育進行全面考查。
第三條 省對縣級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單位的評估驗收對象是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含郊區)。
第四條 普及程度的指標要求
1.適齡兒童都能按時入學接受初等教育。初級中學教育階段適齡少年,城市市區和縣鎮(縣政府駐地鎮,簡稱縣鎮,下同)都能入學,農村(含省轄市郊區,下同)地區入學率在95%以上。
2.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積極創造條件,使殘疾兒童、少年多數能入學接受教育。
3.小學在校學生年輟學率一般應在1%以下;初中在校學生年輟學率,城市市區和縣鎮在2%以下,農村在3%以下。
4.15周歲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應在1%以下;15周歲人口中(1993年驗收時按14周歲核算)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應在98%左右;17周歲人口中初極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市區一般應在95%以上,縣和城市郊區應在90%以上。
第五條 師資水平的指標要求
1.小學、初中教師均要達到任職要求(三級及三級以上)。其中,小學教師的學歷合格率城市市區和縣鎮應達到90%以上、農村達75%以上,初中教師的學歷合格率城市市區和縣鎮應達到75%以上、農標達60%以上。
2.凡1986年7月1日以扣新補充的中、小學教師一般必須具備合格學歷。
3.對小學和初中校長的崗位培訓有計劃、有安排,并付諸實施,鄉中心小學校長和初中校長大多數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辦學條件的指標要求
1.小學、初中學校設置,綜合考慮生源和地理條件,合理布局。小學的設置有利于學生就近入學;初中的設置相對集中,有較好的規模效益;校園內部規劃合理,功能分區明確。
2.小學、初中的校舍(教學用房、行政用房、師生生活用房、廁所等)、課桌凳和學校的圍墻大門、道路、國旗旗桿、運動場地建設及校園綠化基本配套;危險校舍及時消除。
3.小學、初中的教學儀器設備,城市、縣鎮初中和農村中學實驗中心達到Ⅱ類標準,農村初中達到Ⅲ類標準;縣以上實驗小學達到Ⅱ類標準,農村小學達到Ⅲ類標準。圖書生均占有冊數,農村小學10冊以上,初中15冊以上;城市市區和縣鎮小學15冊以上,初中30冊以上。小學、初中都有勞動教育設施和體育運動場地及體育、音樂、美術等基本教學器材。
第七條 教育經費的指標要求
1.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財政撥款做到“兩個增長”,并保證在校生生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2.城鄉各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做到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并切實加強管理,主要用于義務教育。
3.堅持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資金,縣級機動財力和自籌基建投資用于教育的比例逐年增長;捐資助學和學校勤工儉學措施得當,成績顯著。
4.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對教育經費實行嚴格管理,建立審計監督制度,保證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合理安排,提高效益。
第八條 教育質量的指標要求
學校努力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面向全體學生,全面施行德智體諸方面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1.小學、初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教學計劃》(課程計劃),努力提高各科合格率,小學、初中學生的年留級率,城市市區和縣鎮在3%以下,農村在5%以下,且逐年降低。
2.初中畢業年級學生的畢業率,城市市區和縣鎮達95%以上,農村達90%以上。
3.中小學體育衛生工作正常開展。小學、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必須達到《體育合格標準》。
4.重視德育工作。小學、初中各年級學生按行為規范要求,達到合格標準。
第九條 評估驗收的程序
1.各縣(市、區)按規劃確定的期限,在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后,應及時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指標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查認定合格,向所在的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經所在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審核同意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受理的省教委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報告。
2.省根據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申報,每年組織教育督導人員和財政、人事以及有關部門的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條 表彰辦法
1.凡經省評估驗收確認合格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稱號,頒發獎牌,并予以獎勵。
2.省及時將確認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合格縣(市、區)報告國家教委,由國家教委抽查認定合格后,向全國發布年度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名單,予以獎勵。
3.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在通過評估驗收后,必須繼續采取措施,鞏固、提高義務教育的水平。如在驗收后連續兩年不能保護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指標要求的,即撤銷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的稱號。
4.各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鄉、鎮進行評估驗收和表彰,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掃除青壯年文盲評估驗收辦法
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參照國家教委印發的《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考核驗收辦法(試行)》、《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檢查評估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評估驗收制定以下辦法。
第一條 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評估驗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各級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第二條 省對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評估驗收對象是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含郊區)。
第三條 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指標要求
1.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滿15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農村達95%以上,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市區、縣鎮(即縣政府駐地鎮)達到98%以上。
2.普及初等教育并經省驗收合格,15周歲人口中的文盲率占同齡人口1%左右。
3.1990年7月1日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以來,連續三年脫盲人員的鞏固率達到955以上(即復盲率低于5%)。
4.所轄的農村行政村、城鎮居委會及同級企事業單位均應達到上述標準(有特殊困難的地方除外)。
5.所轄的鄉(鎮)、行政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均制訂有掃盲和文化技術教育發展計劃;90%以上的鄉(鎮)、7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或教學點(人口稀少且住地分散的邊遠山區可適當放寬比例)。
6.農村的鄉(鎮)、行政村和城鎮街道、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檔案資料(即根據1990年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資料,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滿15周歲人口數,名單及文化狀況),作為評估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農村已經脫盲的人員必須持有脫盲證書。
第四條 辦學條件的指標要求
1.縣應建立成人教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鄉(鎮)應有掃盲專干,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2.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應配備專職干部和滿足教育需要的專、兼職教師;具備基本的教學設施,即有固定的教育基地、課桌凳、黑板、基本教具;有管理制度、年度教學計劃。所轄的鄉(鎮)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有單獨的校舍。
第五條 掃盲經費的指標要求
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掃盲和農村成人教育經費的規定,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掃盲和成人教育,并多渠道積極籌措掃盲經費。
第六條 評估驗收的程序
1.按本辦法規定的指標要求對掃除青壯年文盲的評估驗收從1993年開始,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2.經自查評估,鄉(鎮)、行政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達到上述指標要求的縣(市、區)向所在的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經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再向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受理的省教委申報。
3.省組織教育督導人員和有關部門人員對申報的縣(市、區)進行評估驗收。
第七條 評估驗收的方法
1.評估驗收采取核查檔案資料和實地考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省對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實地考查面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鄉(鎮)、街道,對考查的鄉(鎮)或街道重點核實3個以上行政村或居委會。被考查的具體單位,由省評估驗收組抽樣確定。
2.省評估驗收組的實地考查,在對被考核單位達標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同時,將重點進行文化測試。文化測試一般以行政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為單位進行,著重考核“三能”(能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記簡單的帳目;能書軍簡單的應用文)。
第八條 表彰、獎勵
1.凡經省評估驗收合格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稱號,頒發獎牌,并予以獎勵。
2.省及時將確認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報告國家教委,由國家教委抽查認定合格后,向全國發布年度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名單,予以表彰獎勵。
3.凡驗收合格并受到表彰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必須采取措施,鞏固成果,開展掃盲后繼續教育。省在適當的時候組織復查評估,對在驗收后連續兩年未能達到規定標準的單位,即撤銷其“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稱號。
第九條 各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對鄉(鎮)、企事業單位或街道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的評估驗收,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