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金融[1999]610號
頒布時間:1999-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市計委、市外經貿委、首創集團、中國興發集團公司: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2號),認真做好我市信托投資公司清理整頓中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工作,維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通知,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我市按照國辦發〔1999〕12號文件規定,進行清理整頓的所有信托投資公司以及經市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批準的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
二、各信托投資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積極配合有關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中介機構的執業活動,以保證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承擔清產核資的中介機構要按照《通知》精神,認真做好如下的幾項工作:
1.將清產核資后的報告和編制清產核資的會計報表及有關備查文件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查認定。對不符合清查要求的清查結果,有關部門有權要求中介機構重新清查。
2.資產評估后,要將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并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以確認資產評估方法是否恰當,評估參數取值是否準確。對合規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有權要求中介機構更正或改正。
3.中介機構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后,要按照要求填報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統計表,并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四、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各信托投資公司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的損益、呆帳等,按照《通知》規定,必須報經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定,市財政局批準后,進行相應沖銷。
五、各信托投資公司在清產核資和評估過程中,嚴禁私分和轉移國有資產。發現信托投資公司有違紀行為的,中介機構要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堅決查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七、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