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會[1998]196號
頒布時間:1998-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各企業總公司(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各分局:
現將財政部(財會字[1997]72號)《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說明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1.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帳務處理,必須以資產產權變動(清產核資除外)為前提,否則,未經過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即使資產已進行過評估,也不應做任何帳務處理。
2.本規定中對外投資應繳納增值稅的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規定執行。
3.企業應建立相應的輔助帳,以促進和完善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