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88]432號
頒布時間:1988-05-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政府農辦 市鄉鎮企業局
各郊區縣農辦、財政局、鄉鎮企業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35號文件的規定,市財政局建立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為了提高周轉金的使用效益,支持發展外向型鄉鎮企業,聯營企業和經濟效益好的技術改造項目,現對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使用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是財政部門有償支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鄉鎮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發展橫向聯合,進行技術改造和新技術開發。
二、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堅持擇優扶持,突出重點,講究實效、借款付費、到期歸還的原則,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期內要交納占用費。借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在短期內可以收到明顯經濟效益的項目可優先支持,對個別周期較長的項目可適當放寬到二年,但要從嚴掌握,特殊情況經過批準的,借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內占用費費率:一年內的月費率為本金的4‰;第二年的月費率為本金的6‰;第三年的月費率為本金的8‰。
三、借用周轉金的企業應是具有一定的生產能力,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效益好,在國內市場有一定競爭能力的拳頭產品或出口創匯產品,經給予扶持后,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產品質量、經濟效益有明顯提高的鄉鎮企業。
四、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的發放應先由借款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生產項目、投資總額、自籌能力、借款數額、經濟效益預測,還款計劃及保證條件,經區縣鄉鎮企業局簽署意見,區縣財政局審查同意后,匯總報市財政局并同時抄報市農辦、市鄉鎮企業局。市財政局和市鄉鎮企業局共同審查綜合平衡后,將所確定項目共同下達各區縣財政局和鄉鎮企業局,由市財政局與各有關區縣財政局正式簽訂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區縣財政局收到周轉金后也要按市批準的項目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
五、借用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的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項目使用,各區縣財政局和鄉鎮企業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對不按合同規定使用周轉金的企業,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必要時可收回周轉金。
六、借用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的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歸還周轉金,對于不能按期歸還周轉金的企業,除按規定費率加倍收取占用費外,對該企業停止財政支持。
七、借用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的區縣財政局、鄉鎮企業局負責催收周轉金,并按期償還向市財政局借用的周轉金,對未按期償還周轉金的區縣,市財政局從其財政體制分成收入中抵扣該區縣應償還周轉金的本金和應交納的占用費。
八、各區縣財政局和鄉鎮企業局對借出的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要實行項目跟蹤管理。及時檢查項目進度和效果,年終要認真總結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并書面報告市財政局和市鄉鎮企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