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條字[1993]第82號
頒布時間:1993-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各有關單位:
一九九○年由省科委、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湖南省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經過兩年的實踐,基本是可行的。為適應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要求和"宏觀管住,微觀放活"的原則,省科委和省財政廳經過研究,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下達給你們,請按此辦法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科委。
附件:湖南省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湖南省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科技經費的管理,促進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基金來源
1、財政及上級部門的專項撥款;
2、科技三項費用的有償使用回收資金;
3、資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收入;
4、國際、國內團體及個人贈款。
第二條 基金的使用范圍和項目管理
1、使用范圍。科技發展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推廣、科技開發、中間試驗、基礎設施建設等科技發展事業。
2、項目選擇原則。申請科技發展基金的項目須符合國家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符合我省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方向,市場前景好、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
3、立項程序。申報項目須填寫《湖南省科技發展基金項目申請表》,由所在的地(州)、市科委、財政局或省直主管部門組織可行性論證,報省科委、省財政廳審定后下達。
4、項目管理。科技發展基金項目計劃下達以后,分別由各地(州)、市科委、省直主管部門按項目歸口組織實施。達到預定目標;協調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幫助解決;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幫助承擔單位管好、用好科技經費。
5、項目承擔單位應就執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書面總結,報主管部門和省科委,項目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和鑒定。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完成二個月后,將項目總結報告報省科委和省財政廳。
第三條 基金的使用與回收
1、使用方法。對于科技開發和技術成果推廣的項目實行有償增值使用,全額回收或入股分紅的方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實行無償資助的方式,其年度經費不超過當年基金增加總數的20%.具體實施由科委會同財政部門審定下達。
2、當年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有償使用部分可實行分成。凡委托地(州)、市科委、財政發放和回收的經費80%以上交省科委,20%以下留作地(州)、市科技發展基金。
3、回收手續費。委托單位可按回收資金額5‰支付委托手續費。
第四條 本辦法自1993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