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31
頒布時間:2003-08-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總工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為確保企業困難家庭子女完成學業,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就我區企業困難家庭職工子女就學減免學雜費及實行資助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區內中學、小學就讀的企業困難家庭職工子女,免收學雜費(含住宿費)。
二、凡考入區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企業困難家庭職工子女,免收學雜費和住宿費。
三、凡考入高等學校的企業困難家庭職工子女實行一次性資助政策,具體標準:區外重點高校本科生資助5000 元;區外一般院校的本專科生資助4000 元;區內高等院校的本專科生資助1000 元。受助困難家庭職工子女仍可享受國家現行的助學金、獎學金和貸學金等政策。
四、凡考入內地西藏班(校)初中、高中的企業困難家庭職工子女,免收學雜費和入學及畢業時的交通費。
五、企業困難家庭職工子女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達不到我區最低保障待遇的家庭。企業困難職工是指我區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企業中國有身份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
六、建立健全嚴格的審批制度。凡享受減免、資助政策的學生,需學生家長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家庭收入狀況、家庭人口狀況等),經企業主管部門、地市工會審核、認定報自治區總工會審批。自治區教育廳根據自治區總工會的審批意見,給學生發放“扶困助學卡”,學生可憑卡領取一次性資助金及享受學校的減免政策。
七、區內各專業銀行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凡家庭困難學生持有本人入學通知書、有效居民身份證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并符合有關文件規定,都應對其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對農牧民特困生和城鎮低保生的助學貸款,由自治區財政統一貼息。
八、本資助政策所需資金從“廣州市援助西藏教育基金”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從中央財政下達的扶貧專款中調劑解決。
九、凡已享受西部助學工程等資助的學生,不再享受本資助政策。
十、本政策從2003年9月秋季入學的新生開始執行。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總工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