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財政廳
(1988年12月16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財政部[1986]財工字147號和[1987]財工字15號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省政府86年10月發布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企業每個中方職工每月上繳地方財政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費40元,現具體劃分為物價補貼20元,房租補貼20元。提取的物價和房租補貼全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二、外商投資企業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國家對職工的房租補貼,一律留給本企業中方,作為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用于補貼建造、購置中方職工的住房費用,不再上繳財政部門。
三、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國家對中方職工的20元價格補貼,除經國家授權主管機關確認的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補貼,并相應減少企業成本費用開支外,其他均應按照原規定上繳財政部門。
四、各外商投資企業過去已按照勞動人事部勞人[1984]1號文件,根據平均工資85.09%計算的國家各項補貼,以及根據以上《辦法》計算已提取的國家價格補貼(該補貼款在各企業的“應付工資”帳戶),應于十二月底全部上繳貴州省財政廳,以后按月預提按季上繳貴州省財政廳。收款單位:省建行(財政廳資金局261012)帳號50702,開戶行,貴陽市建行。
198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