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公司名稱,加強對公司名稱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決定,現通知如下:
今后,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類經濟實體)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于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5]36號
頒布時間:199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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