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審字031號
頒布時間:1991-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審計署駐中科院審計局
院屬各單位:
為使我院的審計工作進一步做到“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的有關規定,結合兩年來的審計工作實踐,制定《中國科學院審計工作準則》,從即日起試行。
科學院內審人員可參照執行。
審計署駐中科院審計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
中國科學院審計工作準則
第一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條 審計署駐中國科學院審計局依法獨立對審計署劃定的審計對象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條 審計局的審計工作實行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審計工作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審計計劃,經審計署同意后,按計劃執行。
第三條 實施項目審計,以審計組為單位,擬定審計(調查)項目計劃。
第四條 提前一個半月向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通知》,《審計通知》由審計組擬稿,經審計組所在業務處負責人審核,局長簽發。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自查報告,審計組應對其認真研究。
第六條 審計組進點后,首先應向被審計單位介紹審計目的和程序。
第七條 審計時應按照審計目標和范圍、重點,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初查情況,審計組可以補充、修改原審計(調查)項目計劃。
第八條 實施審計過程中,要搜集必要的審計證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分類排隊,歸納整理,寫出審計工作底稿。
第九條 審計組如實整理審計報告,經審計組所在處負責人審查、復核后,由審計會議審定。審計組以此報告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第十條 根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反饋的意見,審計組草擬《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由局審計會議作出,局長簽發。
第十一條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執行,由各業務處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十五日內向審計署提出復審。
第十三條 審計(調查)項目結束后,按“誰審計,誰立卷”的原則,由審計組按照審計署、國家檔案局《關于審計檔案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審計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工作試行程序》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審計工作期間,全體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不得向外泄露被審單位的機密和審計局內部的不同意見。
第十五條 在對年度工作進行認真總結的基礎上,審計局以工作總結形式向審計署及院領導全面報告。
第二章 審計計劃
第十六條 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本局審計工作實行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遵循的原則審計工作方針、重點、要求;國家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審計工作的長遠規劃;適當留有余地。
第十八條 編制年度審計計劃程序
(一)由局務會議確定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重點,提出計劃編制設想。
(二)各處室根據局務會議精神,編制本處室年度工作計劃。
(三)綜合處負責審計計劃的匯總、平衡,并草擬審計局年度審計計劃草案。
(四)審計計劃草案,經局務會議審定后,上報審計署、科學院。
(五)審計署下達的年度審計計劃為審計局的正式計劃。
第三章 審計組作業
第十九條 審計組設審計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審計組必須由三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 審計組依法進行審計作業,只對審計局負責,不受其它單位、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編寫審計(調查)項目計劃,進行審前調查,提出審計重點。
(二)依照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查證和調查研究,分析判斷。
(三)對情況不明的問題及時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弄清事實。
(四)匯集審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撰寫審計報告。
(五)草擬《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六)整理審計材料。并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進行審前調查,審前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內容;財務收支、財務管理體制現狀以及財產、資金狀況,對實行財務電算化的單位應事前進行計算機輔助審計。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組成后,審計組長應組織擬定《審計(調查)項目計劃》,計劃內容包括,審計(調查)的內容、范圍和重點;審計(調查)時間及步驟;審計組成員的分工。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進行審計前,應提前一個半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審計通知》的內容包括: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內容、時間及有關要求等。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進點后,應向被審計單位講明審計的目的、范圍、內容、程序,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介紹。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現金、實物,有關科研課題及經濟活動的原始記錄等進行審查,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審計查證和調查分析情況,應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寫明有關問題的內容、資料來源。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成員承辦的審計事項,按“誰審計,誰整理”的原則,由審計人員對所取得的原始材料、證據,分類排隊,歸納整理,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條 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及要求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判斷;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及依據;處理意見和建議。所列審計事項必須附有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審計查證結束后,審計組應及時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在整理審計工作底稿的基礎上,草擬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經審計會議審定后,必須與被審計單位全面地交換審計情況,要求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審計組全體成員均應參加。交換的內容應包括: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基本評價;審計事項的基本事實及性質,審計事項定性的依據,初步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工作總結,必要時應寫出審計案例。
第四章 審計事項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計人員審計查實的全部審計事項、處理意見和建議。均應以審計工作底稿形式,向審計組報告。
第三十三條 審計組向審計會議作項目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由局審計會議作出。
第三十四條 審計組報告的審計事項,凡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足或有重大遺漏的,應責成審計組進一步核實或補充審查、取證。審計定性不準,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適當的,應責成審計組重新討論。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承辦的審計事項,以報告形式向審計會議全面報告,審計報告要求:報告的內容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數字準確,情況真實,證據確鑿;報告的觀點必須清楚,結構完整,文字表述簡明扼要;報告的定性和建議必須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
第三十六條 審計報告內容:審計內容、范圍、方式、時間以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概況;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對審計事項的初步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處理意見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第五章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三十七條 凡屬審計局審計事項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由審計會議作出并由局長簽發。
第三十八條 審計會議對《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初稿進行討論后,作出最終決定。對于重大審計事項,在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前,應征求有關財經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審計的時間及其程序;審計事項的事實;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及其法規依據;結論的執行期限和要求;對有關事項的建議。
第四十條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中應準確引用法規依據,注明法律、法規、制度的頒發機關、時間、文號。
第四十一條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對審計查出的應當上繳的違反財經法規款項和罰款,應指明被審計單位的繳納辦法和資金來源。
第四十二條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行文關系,主送被審計單位,抄報審計署和中國科學院;抄送各分院。
第四十三條 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執行,由各處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四十四條 各處室不定期組織對被審計單位回訪,聽取意見,了解對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落實及整改情況。
第六章 審計業務檔案
第四十五條 審計業務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上級領導機關或領導同志對有關審計事項的指示、講話和批示;
(二)審計通知書;
(三)審計(調查)項目計劃,審計調查報告及有關文件材料;
(四)審計報告,與審計報告所列事項有關的取證材料和筆錄,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五)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六)上繳款、沒收款、罰款和扣繳款以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通知書、回執、入庫單等。
(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 審計業務檔案根據“誰審計、誰立卷”的原則,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指定專人負責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案結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