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法[2003]174號
頒布時間:2003-04-03 09:50:44.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公司):
為了加強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標志的佩帶和服裝穿著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煙草專賣執法標志包括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章,由國家局統一設計、統一制作、統一發放,具體工作委托中煙實業中心負責。各地煙草專賣執法部門不得自行改變樣式,不得自行制作。
二、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更換新型煙草專賣執法標志胸章及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煙法[2001]736號)規定,國家局已更改煙草專賣執法標志胸章,實行新的編碼方式,從2003年5月1日起,原煙草專賣執法標志胸章和編碼一律作廢。
三、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統一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標志和工作服裝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煙法[1999]146號)規定,煙草專賣工作服裝已過換裝時限,各地煙草專賣執法部門可以進行換裝工作,服裝樣式不變,制作程序和方式仍按國煙法[1999]146 號文件執行。
四、各級煙草專賣局要嚴格按照《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標志使用管理規定》(國煙法[2000]468號)的要求,切實加強對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標志的管理,正確使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標志。各級煙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標志使用及服裝穿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緊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