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1990]6號
頒布時間:1990-03-01 14:47:21.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特派員辦事處: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人利用乘車、船、飛機之便,大量攜帶卷煙進行倒買倒賣,違反了煙草專賣政策,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現通知如下:
一、旅客異地攜帶國產煙以十條(2000支)為限,外國煙以五條(1000支)為限。二者合計不得超過十條。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攜帶者,應持有縣以上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
三、請各級煙草專賣局與鐵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者,按專賣政策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