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公發邊167號
頒布時間:1984-10-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旅游局:為加強對旅游團的入出境管理工作,減少團體簽證手續不符的問題,進一步發展我國的旅游事業,在接待旅游團入出境工作中,務必做到以下有關事項:
一、嚴格執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九日外交部、公安部《關于發給旅游團團體簽證辦法的通知》中有關邊防檢查的規定。
二、辦理邊防檢查手續,一般應在入境的第一個口岸,出境的最后一個口岸。
三、未經批準,不得接待無簽證的旅游團成員來我國旅游。
四、旅游團成員如不能隨團活動,需提前、推遲、分口岸或分批入出境時,接待人員應按規定事先為其辦妥離團簽證手續。
五、旅游團團體簽證系準許人出境的重要憑證,均由邊防檢查站收繳,接待人員不應將團體簽證交給其它無關部門。
六、各旅游接待單位要向旅客廣泛宣傳旅游團體簽證的做法和注意的問題。在入境之前一定要檢查是否將團體簽證遺忘,并放在便于交驗的旅行袋內。
七、各旅游接待單位不斷增加新的接待人員,要把如何做好團體旅游出入境工作,作為一項業務教育內容,以便更好地為旅客服務。
八、接待人員接送旅客入出境時,應主動協助旅客辦好入出境邊防檢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