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部機辦[1993]36號
頒布時間:1993-10-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機械部
第—章 總 則
第—條 為加強對部、部長和辦公廳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確使用,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主要適用于便函、介紹信、協議書、合同、證件、 證書、申請、報表、獎狀等的用?。晃募糜{經領導人簽發的文稿(定稿)。
第三條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嚴格照章辦事, 凡是不符合本規定的,監印員可以拒絕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準權限
第四條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印章, 必須根據用印件內容相應地經部長、副部長、部總師、辦公廳正副主任批準。
第五條 使用機械工業部部長印章, 必須根據用印件內容相應地經部長、副部長,或經濟調節司、國際合作司等有關司的司長批準。
第六條 使用“機械工業部辦公廳”印章, 必須經辦公廳正副主任批準;一般事務性、臨時性的事項,辦公廳各處室正副處長可批準用印。
第七條 根據授權,各司局正副局長在某項業務范圍可批準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規定
第八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控制,凡能使用部辦公廳、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條 便函用?。簠⒄瘴募糜〉囊幎?。
第十條 介紹信用印:部長、 副部長代表機械工業部外出聯系工作,若需要可開具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印章的介紹信。 除特別授權,其他人員外出聯系工作的介紹信,一律不得加蓋部印章, 可加蓋有關司局或辦公廳印章。介紹信應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條 外文函件用印,必須附經領導人簽發的譯文。
第十二條 人事任免、申報戶口一律不開具介紹信(若需要、 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條 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獎狀上用印。
第十四條 用印經辦人要認真填寫《機械工業部用印審批單》(見附表)。經有關領導核準、審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紹信、 有副本的便函等,領導人在存根、副本上核準、審批,經辦人可不填《用印審批單》。經辦人須將《用印審批單》、 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監印員收存,并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簽名。
第十五條 雖有《用印審批單》或其他批件,但批準權限不當, 不予用印。
第十六條 用印件內容有誤,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跡不清,書寫潦草,有涂改,有錯別字而產生岐義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條 經辦人不允許監印員審核用印件內容的, 監印員可拒絕用印,或報領導處理。
第四章 部直屬單位用印
第十八條 部直屬單位的領導人不能直接批準而只能核準使用部、 部長和辦公廳印章。
第十九條 部直屬單位在必須用部印章時, 需經本規定第二章《用印批準權限》中規定的領導人批準。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條 印章必須指定專人(監印員)保管, 并存放在保險柜內,以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 監印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 要遵守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條 蓋印的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稱要與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第二十三條 有存根的二聯介紹信、 證件等應在落款和間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用印后要將印章擦凈,及時存放進保險柜內。
第二十五條 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印章,并鎖好保險柜。
第六章 外出會印與印刷廠套印
第二十六條 外出會印由監印員負責, 監印員外出會印要確保印章的安全。原則上須派小汽車,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車; 會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場所及其他場所;會印時要在場監督,不得離開。
第二十七條 委托代管部、部辦公廳套印的印刷廠, 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確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稱職的人員管理,存放在保險柜內; 套印只限用于經領導人簽發的公文,嚴禁用于其他事項;套印時, 保管人員要進行監督,用后及時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嚴格的批準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部機關各司局印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由各司局參照本規定自行制定,并送辦公廳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 機械工業部用印審批單
用印單位 | |
發往單位 | |
用印事由 | |
用印類別 |
份數 |
依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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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時間: |
核準人 |
時間: |
批準人 |
時間: |
監印員 |
時間: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