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科教字[1998]第173號
頒布時間:1998-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各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各有關生產企業: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以(1998)技監監計統函字第015號文件批準的1998年產品質量監督統檢計劃,部決定自即日起對刮板輸送機等五類煤礦用產品質量實施全國性的統一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統檢”)。
為保證工作質量,提高統檢的有效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統檢對象:我國境內生產的刮板輸送機、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煤礦用風筒涂覆布、三用閥等五類煤礦用產品(統檢計劃詳見附件1)。
2.統檢抽樣時,抽樣人員須同時持有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的抽樣通知書、單位介紹信及本人有效證件,方可到生產企業抽取樣品。
3.承擔統檢任務的單位持抽樣通知書一式兩聯,一聯交被檢企業留存,另一聯由承檢單位完成抽樣工作后直接寄送被統檢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技術監督部門。
4.承檢單位要嚴格按照產品標準或實施方案的規定對實物進行全項目或主要項目的檢驗,并給予綜合判定。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應進行一般性的調查、了解,供分析產品質量時參考。
5.統檢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詳見附件2),并依據產品標準中確定的每批次樣品數量收取。不得多收或變相多收檢驗費用。
對于生產刮板輸送機的企業,無論生產何種類型的產品,只選取其中一種進行統檢;但對重型或超重型產品的統檢費用按附件2規定的收費標準的1.5倍核收。
6.檢驗工作結束后,承檢單位將檢驗報告寄送被檢企業,同時抄送被檢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監督管理處。
7.承擔統檢任務的單位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科學、求實”的要求,并參照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關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報告內容的規定》,認真編寫統檢總結。1998年行業統檢結果統一使用計算機匯總,匯總程序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提供。所列計劃中的任一項目一經完成,請及時將有關質量分析報告及檢驗數據軟盤報送國家技術監督局,文字材料一式5份于1998年9月10日前報部。
8.承擔統檢任務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組織實施統檢計劃,但不得事先通知被檢生產企業。
附件:1.1998年礦用產品質量統檢計劃匯總表
2.統檢產品收費明細表